腾退人能否获得补偿安置?,腾退人可以获得补偿安置吗,腾退房屋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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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人能否获得补偿安置?,腾退人可以获得补偿安置吗,腾退房屋法律规定

一、腾退人能否获得补偿安置?

在各历史文化名城中,有一种近似于拆迁、征收的“文物保护单位腾退”时有发生,即当地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现象予以腾退整治,进而恢复文物保护单位原状并予以建设博物馆、纪念馆等再利用的腾退形式。

那么,当被腾退人面临这种形式的腾退项目时,又是否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简要解析这一问题……

对此,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腾退人的是,此种腾退项目,与一般的征收项目有巨大差别,不宜简单类比。

最显而易见的区别有二:

一是这种腾退不拆房,而一般征收是要拆房的。

进一步讲,这种腾退确系百分之百的“公共利益需要”,待现居住、占用人腾出后,文物古建将被加以修缮从而恢复古迹原貌,最终以博物馆、纪念馆等形式重新对公众开放。

在这个过程中,是不存在一般的项目开发、建设中的“暴利”的,这也就决定了其补偿安置数额不可能太高;

二是这种腾退中,被腾退人通常都不享有涉案房屋、建筑的所有权,而仅享有公房承租、租赁等带来的使用权。

这也就决定了一旦发生补偿安置纠纷,其维权中所面临的情况会与一般征收项目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这种项目的腾退实施单位为区、县级文物保护行政主管单位。

而被腾退人事实上并不直接与其发生关系,而是面临与建筑所有权人(通常为房管所或者房屋投资管理公司)解除公房租赁合同的问题。

一旦合同被依法解除,被腾退人就会失去其对涉案建筑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腾退方提供的补偿安置。

实践中,这类项目的补偿标准通常是在面积置换或货币补偿的基础上有所提升,但提升幅度往往十分有限。

由于被腾退人原有房屋的面积一般不大,又无法享受回迁安置,故因此而产生纠纷的情形时有发生。

本着“务实求理”的原则,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过此类案件的闫会东律师表示,老百姓要注意以下3点:

其一,此类文保腾退的初衷、目的是好的,被腾退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而不宜一味抵触。

这是从主观心态的角度上所说,与积极协商、沟通并提出合理诉求并不矛盾。

现实中,这种补偿安置不会造成被腾退人“无家可归”等想象中的恶劣情形,而是一定会给予适当的补偿的。

其二,这类项目从法律性质上近似于“协议搬迁”,故如果不满意补偿数额,就不宜随意签字。

一旦签字,那么按时走人就是难以避免的现实了。

其三,此类案件的维权关键在于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程序、平台与腾退方展开积极协商、沟通,同时合理控制自身诉求,放弃不切实际的过高补偿奢望,回归到“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样的法定补偿标准原则上来。

那么实践中的补偿情形究竟如何呢?仅举一例供大家参考:

某当事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一胡同内拥有面积为10平方米的公有租赁住宅一处,该处建筑为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最终的腾退安置补偿情况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新宫地区的9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一套。

请注意,这一情况并非最终结果,这里写下来是仅供广大被腾退人加以理性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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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腾退人可以获得补偿安置吗

三、腾退房屋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解决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印发《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

《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房屋腾退”案件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拟变价或以物抵债房屋进行腾退的案件,以及执行依据直接确定被执行人房屋腾退的案件等。  

第二条 执行法院拟对查封房屋进行拍卖的,应当在作出拍卖裁定时一并作出拍卖预告。预告中须载明,对拟拍卖房屋享有租赁权等权益的案外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拍卖预告应当在拟拍卖房屋现场张贴。

第三条 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原则上应当先清空后拍卖;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清空的,可先行拍卖,但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未予清空的原因,且必须在交付前予以清空。

执行法院对于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以物抵债的房屋,应负责交付。  

第四条 对于拟拍卖房屋上存在的不因拍卖而消灭的先于抵押或查封的租赁权,执行法院应当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案外人是否占有案涉房屋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该租赁权是否能够阻却强制执行。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租赁权不予认可:

(一)当事人自认或者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合同的;

(二)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房屋使用权抵债等关系的;

(三)租赁合同未生效或者已在另案中被撤销、确认无效的。

经审查发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租期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应当告知租赁合同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四、腾退房屋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房屋腾退一般要先通过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拆迁涉及到的各项问题均为有法可依,而腾退却无法律依据,完全属于我们自己的行为,由村委会制定方案,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合法有效,补偿标准也自然是按照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腾退安置方案里的规定进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腾退房屋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解决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印发《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

《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房屋腾退”案件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拟变价或以物抵债房屋进行腾退的案件,以及执行依据直接确定被执行人房屋腾退的案件等。  

第二条 执行法院拟对查封房屋进行拍卖的,应当在作出拍卖裁定时一并作出拍卖预告。预告中须载明,对拟拍卖房屋享有租赁权等权益的案外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拍卖预告应当在拟拍卖房屋现场张贴。

第三条 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原则上应当先清空后拍卖;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清空的,可先行拍卖,但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未予清空的原因,且必须在交付前予以清空。

执行法院对于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以物抵债的房屋,应负责交付。  

第四条 对于拟拍卖房屋上存在的不因拍卖而消灭的先于抵押或查封的租赁权,执行法院应当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案外人是否占有案涉房屋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该租赁权是否能够阻却强制执行。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租赁权不予认可:

(一)当事人自认或者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合同的;

(二)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房屋使用权抵债等关系的;

(三)租赁合同未生效或者已在另案中被撤销、确认无效的。

经审查发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租期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应当告知租赁合同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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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腾退房屋属于什么纠纷

法律分析:

腾退房屋纠纷一般都属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移出工作群可否认定被辞退

移出工作群一般不可以认定为被辞退,具体原因如下:

1、工作交接单还有离职证明等都是可以认定单位辞退了劳动者,在办理工作交接的过程中都会有交接单,而离职证明当中如果内容是被单位辞退的;

2、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辞退和解除合同在运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原因等方面有所不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移出工作群一般不可以认定为被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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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腾退房屋属于什么纠纷

法律分析:

腾退房屋纠纷一般都属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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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腾退补偿款有安置人份额,姐弟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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