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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村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东峰村拆迁的房屋价值补偿将依据此规定执行。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这意味着,东峰村的居民在拆迁过程中,有权获得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三、其他补偿
除了上述的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东峰村的拆迁补偿还可能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励等。
总的来说,东峰村的拆迁补偿标准将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将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
法律分析:
(1) 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
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每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是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居民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
按临时居住条件备案,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按月补助。
(3) 奖励补偿费用于鼓励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子被拆后一平方米能赔多少钱呢
针对这个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具体标准,不同地区的补偿安置标准均不同。
根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的不同,我们将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其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但是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都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之后才能最终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且应当遵从一个不降低被征收人生活水平的原则。
所以,没有一个明确的具体标准可以参考一平方米能赔偿多少钱。
如果被征收人针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应当在知晓征地公告后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以免错过最好的时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么
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法律依据: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九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
第二十一条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
法律主观:
就 农村拆迁补偿 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有以下回答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
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以 石家庄 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 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 征收房屋 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 拆迁 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
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
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
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
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集体土地 上 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 集体土地征收 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 法规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
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 宅基地 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农村宅基地 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 拆迁补偿 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 宅基地补偿 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5、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计算方式:
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征地 地区片价的通知》。
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
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
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
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
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
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
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 土地承包 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
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
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
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
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
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
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
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
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
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
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
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
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
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
空调200元一台;
有线电视150元一户;
电话移机88元一部;
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
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 【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 、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客观:
最新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区开发建设,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区规划建设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主管机关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房证为依据;没有以上依据的,由街道、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共同认定。
拆迁平房住宅,在合法证件界定的四至范围内,只能有一处批准建设的合法主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六条拆迁具有本街村常住户口的村民住宅,符合《武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分户立户。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二)补偿安置方式;(三)货币补偿金额;(四)还迁安置房地点、房型、面积、建筑结构、内装修标准等;(五)搬迁期限;(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的方式;(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
(一)“拆一还一”补偿安置方式是指按照被拆迁人平房(主房)、楼房(不含储藏室)建筑面积给予同等面积还房。
拆迁住宅平房,还迁面积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不同档次优惠价格购买。
还迁面积小于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返还被拆迁人。
配房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楼房,按还迁楼房跨档购房最高价格确定评估基数,按还迁楼房楼层调剂系数计算原楼房价格,多退少补,原建筑面积内给予同等面积还房,原建筑面积至还迁接近档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储藏室及装修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本街村村民除享受“拆一还一”政策外,可以根据家庭人口和分户立户情况增购一定面积的还迁房。
还迁安置用房的房型及面积,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设定,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组合购房。
被拆迁人购买还迁房确有困难的,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公司可参照当年商品房市场价格回购。
市场价格由拆迁人根据还迁房屋所处区位提出,报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
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证载为商住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商住楼房,首层按照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二层(含二层)以上按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住宅及其它房屋在主管机关房屋用途确认前改变用途为经营性房屋并延续使用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还迁安置房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过渡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过渡住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还迁房屋之日止。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申请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法律分析:
(1) 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
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每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是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居民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
按临时居住条件备案,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按月补助。
(3) 奖励补偿费用于鼓励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栖霞区西岗(街道)东湖村、东阳(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8.5529 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南京中电熊猫供应链二期地块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东湖村湖后组\t 4.8468\t三级区片\t 8.21\t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拟按(宁政发[2010]265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标准执行。
东湖村湖东组\t0.0005\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湖堤组\t0.974\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罗一组\t0.0421\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村集体\t2.0477\t三级区片\t8.21
东阳社区东阳一组\t0.6418\t三级区片\t8.21
三、拟安置途径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10]264 、265 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
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 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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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东峰村拆迁补偿,东风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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