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小区物业车位定价需要报物业管理部门批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方式应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随意定价。在实际操作中,小区物业车位定价需要得到物业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物业管理部门在批准车位定价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车位的供需情况、周边同类小区的车位价格、以及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等。这样可以确保车位定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如果物业公司未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定价,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因此,建议物业公司在制定车位价格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小区车位业主可以收费,但应注意:
1、物业涨价必须经业主同意;
2、物业不得以未交物业费断水、断电、限制乘用电梯;
2、属于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的车位,业主可以决定车位划定管理和收费;
4、小区共有部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每半年必须公布一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收取地上停车位的费用合理吗?小区内车位多,入住率不高
可以要求物业拿出相应的收费规定出来看。
如果有此规定就是合理的。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
但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
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
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小区物业收了停车费,但是没有固定车位合理吗,随便停,自己找车位?
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需要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协商,价格要报物价部门核定,还要交管局办理停车相关手续,否则收取费用将属于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地面停车位的物业收费,合理吗?小区内车位空余很多,入住率也不高
可以要求物业拿出相应的收费规定出来看。
如果有此规定就是合理的。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
但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
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
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我们小区全部交付了,物业还在我们电梯,车位打广告,合理吗?
业主权益被物业侵害的,可以找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或房管局投诉。
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管局应当在接受到投诉后,积极协商和处理,尽可能解决投诉的相关问题,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小区沿街商铺的停车位,物业收费,这合理吗,超过两小时就收钱?
国家规定小区停车费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小区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15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主观:
一、小区车位并没用需要交管理费吗小区车位并没用是否需要交管理费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停车费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看看停车位费用的收取是一次性收取还是按照使用次数进行收取。
如果是前者的话,则无论你是否实际使用了停车位,都需要缴纳费用。
而在后者的情况下,你实际使用了多少次就缴纳多少钱,没有使用的就不需要缴费。
二、小区车位分类小区车位包括以下分类:
1.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包含建筑区划内的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2.地下停车位,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
3.首层架空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独立车库,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5.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三、小区车位收费合法吗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
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
必须报备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出售小区车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小区车位业主可以收费,但应注意:
1、物业涨价必须经业主同意;
2、物业不得以未交物业费断水、断电、限制乘用电梯;
2、属于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的车位,业主可以决定车位划定管理和收费;
4、小区共有部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每半年必须公布一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收取地上停车位的费用合理吗?小区内车位多,入住率不高
可以要求物业拿出相应的收费规定出来看。
如果有此规定就是合理的。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
但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
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
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小区物业收了停车费,但是没有固定车位合理吗,随便停,自己找车位?
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需要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协商,价格要报物价部门核定,还要交管局办理停车相关手续,否则收取费用将属于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地面停车位的物业收费,合理吗?小区内车位空余很多,入住率也不高
可以要求物业拿出相应的收费规定出来看。
如果有此规定就是合理的。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
但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
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
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我们小区全部交付了,物业还在我们电梯,车位打广告,合理吗?
业主权益被物业侵害的,可以找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或房管局投诉。
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管局应当在接受到投诉后,积极协商和处理,尽可能解决投诉的相关问题,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小区沿街商铺的停车位,物业收费,这合理吗,超过两小时就收钱?
国家规定小区停车费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小区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15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小区车位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业主,应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停车费属于物业管理吗?
停车费由物业公司管理,但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点了解:
1、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擅自收取停车费。
2、现在的小区公共场所的停车费少则几十元,多则
一、两百元。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在于,前者收的只是车辆管理费,而后者还包括了场地租赁费,很多纠纷便由此产生。
物业公司对车辆收取车辆管理费是无可厚非的,价格主管部分对此收费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物业公司收取场地租赁费显然是不应该的,因为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并不属于物业公司。
问题是,相关法律(包括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都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3、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这一规定,加上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那么,由于这些公共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车主收取场地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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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