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法律分析:
写借条可以找证明人,也可以不找。只要当事人的借条是依法订立的,即使没有证明人,也是有效的。而在发生纠纷时,证明人可以依法作证,但有效的借条本身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是否要找证明人,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承包的土地被征收需要赔偿所占承包土地的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支付)、所占承包土地附属设施配房的补偿费、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补偿费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安置补偿、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承包人可以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也可以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但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不属于土地承包人的,属于发包方,所以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承包人也可以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征收者把征收款给村集体,后由村集体把钱转交给承包人。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分为两个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是按照土地原用途和面积给予的补偿。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一部分的补偿费,应当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是按照地上的附着物即青苗给予的补偿。因为青苗是农民个人财产,所以这一部分的补偿费,应当归承包人所有。
二、农村林地拆迁补偿款怎样分配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林地进行征收时,土地补偿款是归村集体所有的,而安置补偿费、地上随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承包农村土地被征用怎么赔偿?
1、征用村民承包的农村土地若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需要向承包方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法侵占宅基地,也有可能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征收土地需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吗?
1、征收土地需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征收土地预公告需要包含的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农村地区土地实行的是土地承包制,若是在承包期间土地被征收了,那么土地的承包者、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相关国家部门确定土地的征收范围之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赔偿款归土地承包经营权持有者。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是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办理。这意味着村委会没有权力单独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因此,当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时,赔偿款应归土地承包经营权持有者所有,但具体的分配方案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来决定。这样的安排旨在确保村民的利益得到公正处理,并通过集体讨论来达成共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经营使用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来源:
该权利来源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土地承包方式赋予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可续约;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赠与、出租或者入股,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土地征用时的赔偿:
当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承包经营权持有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和方式应依法确定。
综上所述,农村承包土地征用赔偿款应归承包经营权持有者所有,但其使用和分配需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保障村民利益公正处理并通过集体意志体现,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承包地转包后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主要取决于权力确定和当地政府规定。对于农民来说,土地补偿金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直接给予实际耕种的农民的补偿。而土地补贴金和安置补助费则与实际种植的农民无关,分配方式因地区而异。转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土地被征收的处理方法可以作为参考,确保农民权益。
法律分析
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一般情况,就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决定怎么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也有要求补偿款的权利。
农村承包地转包后被征收,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确定各种权力就可以知道了。现在承包土地的农民其实只有承包经营权,一旦将土地流转给别人,那失去的也就是经营权而已,还留下承包权得。
而现在土地被征收后,可以得到三部分的钱,分别是土地补偿金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这三部分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可以明确是给实际耕种的农民的补偿,毕竟这是农民自己的投资,如今被征收是会造成损失的,自然是直接补偿给他们。
而土地补贴金跟安置补助费就跟实际种植的农民没有什么关系了,都是属于实际承包土地的农民,至于到底能够分到多少钱,这个就需要看当地政府是怎么规定的。有的是直接按一定比例分给农民,有的是村集体开会来商议的,不同的地区有着不一样的规定,这个就不好说了。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转包合同明晚规定如果出现土地被征收的处理方法,这种就得按照合同来操作了,反正农民朋友转包的时候签订的合同明确写出来就好了,明明白白写下来,大家都不吃亏。
结语
针对农村承包地转包后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权力的确定是关键。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后失去的是经营权,承包权仍保留。被征收后,农民可获得土地补偿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前者明确为实际耕种农民的补偿,后者则与实际种植农民无关,分配多少需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或村集体商议。转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土地被征收的处理方法,应按合同操作,确保公平合理。明确的合同条款能够保障农民的权益,让双方都不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v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对于农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赔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对于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归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享有。即属于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享有。
3、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助费,由享有安置权利的村民享有,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法律解析: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済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看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看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者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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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承包地被征用如何赔偿农户,承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李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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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