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均是A村村民,被告是原告的亲舅舅。
想当初,在宅基地登记时,村委会将原告已不在人世的姥姥姥爷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了二老儿子,即被告刘某名下,因原告户口跟母亲,也就是被告的亲妹妹,故原被告双方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
后刘某对争议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但因自己经济水平有限,只建了一间小房子,其余的空地便让赵某建了房。
几年后,A村进行拆迁改造,刘某及其妻子从村委会处领取了安置补偿费用,另外还有两套住房,赵某认为自己作为该宅基地登记的家庭成员之一,理应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因此将舅舅一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但因其是外姓,且登记时年纪尚小,并未对家庭做出贡献,应酌情少分拆迁补偿款。
通过本案,有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如何确认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第二,作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能否分得拆迁利益以及如何分配?
在我国,农村实施的是“一户一宅”的政策,每户有且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此外,宅基地的面积是根据户内人口数决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因户口内人数的变化而变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申请宅基地的时,一般是以家庭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全部家庭成员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使用权人并不都参与房屋建造。因此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相同。
根据“分开补偿”原则,将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相分离。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时,补偿主要分为两项:
一是宅基地补偿,即对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因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故这部分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不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补偿费发放到村集体后,村集体再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分配给被征收人。
二是房屋补偿,因房屋是个人建造,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房屋补偿费归村民自己所有。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就是上述案件中的舅舅和外甥之所以都能够得到拆迁补偿款,是基于二人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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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