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均是A村村民,被告是原告的亲舅舅。
想当初,在宅基地登记时,村委会将原告已不在人世的姥姥姥爷所有的房屋登记在了二老儿子,即被告刘某名下,因原告户口跟母亲,也就是被告的亲妹妹,故原被告双方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
后刘某对争议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但因自己经济水平有限,只建了一间小房子,其余的空地便让赵某建了房。
几年后,A村进行拆迁改造,刘某及其妻子从村委会处领取了安置补偿费用,另外还有两套住房,赵某认为自己作为该宅基地登记的家庭成员之一,理应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因此将舅舅一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但因其是外姓,且登记时年纪尚小,并未对家庭做出贡献,应酌情少分拆迁补偿款。
通过本案,有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如何确认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第二,作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能否分得拆迁利益以及如何分配?
在我国,农村实施的是“一户一宅”的政策,每户有且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此外,宅基地的面积是根据户内人口数决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因户口内人数的变化而变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申请宅基地的时,一般是以家庭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全部家庭成员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使用权人并不都参与房屋建造。因此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相同。
根据“分开补偿”原则,将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相分离。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时,补偿主要分为两项:
一是宅基地补偿,即对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因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故这部分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不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补偿费发放到村集体后,村集体再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分配给被征收人。
二是房屋补偿,因房屋是个人建造,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房屋补偿费归村民自己所有。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就是上述案件中的舅舅和外甥之所以都能够得到拆迁补偿款,是基于二人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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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