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宅基地建房,是农民朋友实现“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障农村村民住房需求的法定途径。这申请的第一关,自然是由村民委员会把持,只有它审查通过了,申请才能继续向乡镇街道一级报,审查获批才算是有戏。但在咨询中,很多农民朋友都会询问在明律师一个问题:我的申请早就提交了,可村委会就是不予理睬怎么办?我的申请提交后村委会倒是答复了,可却以各种理由告诉我审批没通过,但我却觉得它的所谓理由根本不成立,我还有希望获批宅基地建房吗?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受到侵害,究竟该怎样依法寻求救济呢?
在明律师一上来先给大家吃上一颗定心丸:村委会不批准我们的宅基地建房申请,农民一定是有渠道寻求救济的!《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的“户有所居”,不可能因为村委会这样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意、不批准就成了一纸空文,农民的住宅用地权益是一定要依法予以保障的。
那么农民申请审批遇阻时究竟该怎样寻求法律救济呢?在明律师从以下层面为大家解析一番:
1. 审批宅基地是否属于“村民自治”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实践中,很多地方会用这一条规定来告诉农民朋友,宅基地申请的审批与否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而“村民自治”事项是不可诉的,行政机关也是不能过分干涉的。村民们认为你“不合格”,你就是不合格的,这宅基地就是不能批给你。
显然,这完全就是不讲理,因为村民们的意见虽然重要,但却不是天然正确、合法的。莫非不正确的意见也不能依法予以纠正了吗?
大家要注意,“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是否批给某户宅基地可是两个概念。
2. 村委会根据村民的申请审批宅基地的行为究竟是何性质?
事实上,这一批准、同意、通过行为的性质近似于行政许可。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目前,各省市均有基于此条款所制定的地方性规定,明确将宅基地申请的“第一关”设定在村级组织的审核通过上。
这样一来,结论就呼之欲出了: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通过的行为是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
也就是说,在此类纠纷中,村委会是完全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申请审批未果的村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审批宅基地的法定职责。
我们来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作出的(2019)浙行再47号《行政裁定书》中是怎么说的:
村民委员会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其依照有关规定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过程中作出的是否受理申请、出具是否通过意见等行为,可以认定系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故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遂昌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针对再审申请人周xx的建房用地申请,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按村规民约之规定,村委会研究决定不同意申请”的意见,周xx对上述意见不服,以涉案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具有法律依据。
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周xx曾就村委会不同意其建房申请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故从权利救济的角度,对再审申请人周xx提起的涉案行政诉讼,亦应予以审理。
这份省高院的终审裁定完全支持了我们的前述观点,支持了农户“民告官”起诉村委会要求其审批宅基地的权利。
而同时,上述裁判观点中还提及了农户的另一种可能的救济途径:提起民事诉讼。那就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要求乡镇街道对村委会不批准宅基地申请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再提起针对乡镇街道不作为的行政诉讼”。
在这两条不同的路径选择之中,将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来起诉或许更有利于涉案农户更快更早的实现获批宅基地的目的。
毕竟,宅基地审批必须经过村委会的同意才能上报到乡镇街道,程序上不能跳步。村委会不批或者将申请搁置往往有其一番“理由”,譬如上述裁定中周女士所遇到的“未满35周岁的未婚女性村民不予审批宅基地建房”这样的完全不符合妇女权益保障原则的村规民约。
在这种情况下,将涉案村委会当作“官”来告,促使其在庭审中自行举证证明其不予审核通过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根本上纠正其无法律依据的错误观念,对农户宅基地审批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或许更有益处。
但无论怎样,有一点是明确的:上述两条救济路径,农户必得其一,不能把两条路都堵死了,告诉村民只能去祈求其他村民或者村委会成员“开恩”才能获批宅基地。这也是浙江高院这份裁定中提出的又一个重要观点。
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行政诉讼法解释》中关于村民委员会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一定要能够落地操作,而不能变成“中看不中用”的摆设。究竟哪些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哪些纠纷属于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所致,在法律适用和救济渠道上一定要拎得清,不能含含糊糊,这样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完整的保护。如果大家遇到了宅基地申请始终无法审核通过、建房许可长期办不下来等问题,也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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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