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师从杨在明律师,秉持“以息诉的理念做征拆”的执业理念,专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精准掌握全国各地区补偿政策与标准,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具有强大的谈判技巧与综合斡旋能力,切实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奋斗在维权一线。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1. 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
- 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咨询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确保所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占用程序:
- 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2)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
-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农民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 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 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如通路、通水、通电等。
- 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流转期限在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且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未另有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包括选择符合规划的土地、编制可行性报告、申请用地使用权以及流转管理等。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关于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是对该意见的详细解读: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与背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土地管理,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统筹配置,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这一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基础。
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1. 土地确权: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关系,确保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包括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范围等。
2. 登记发证: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并核发相应的土地证书。这一步骤是确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后续土地流转、抵押等交易的基础。
3. 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新的途径。
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流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当地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地籍调查和阶段权属审核、公示公告以及登记发证。这些步骤确保了整个确权登记发证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村土地重新分配的法律和政策解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农村土地重新分配的基本政策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这一权利。这奠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础原则。
2. 关于承包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也相应延长。这一规定说明了农村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性,也间接表明了在承包期内土地不会重新分配。
2)农村土地分配政策的最新动态1. 当前国家大力推进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生产,但为防止土地非农化,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农村土地政策越来越严格。这体现在对农村土地使用、管理和保护的全面加强上。
2.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等发放也将结束。同时,各地农村正在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这意味着农村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由不动产登记证书代替,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权属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3)农村土地分配的法律保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强调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并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为农村土地分配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承包方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这既是承包方的法律义务,也是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农村土地重新分配的可能性极低,国家更注重的是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农民应依法承包和经营土地,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维护农村土地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政策解读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保障农村土地权益、规范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对自然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政策的详细解读:
1)政策背景与法律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这些法律法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操作规范。
2)登记主体与代表资格1. 登记主体: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以及乡镇农民集体。
- 登记时需根据历史沿革、土地来源、使用情况等因素准确确定所有权归属。
2. 代表资格认定:
- 村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行使所有权。
- 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
- 登记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代表资格的合法性。
3)登记流程与要求1. 宗地与权属调查:
- 宗地是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其划分应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
- 全面、准确地调查核实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
2. 登记申请与材料准备: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法定代表人向土地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 申请材料应齐全、真实、有效,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资料等。
3. 审核与公告:
- 土地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严格审核。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确保公众知情权。
4. 登记发证与档案管理:
-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土地登记机构及时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颁发土地证书。
- 登记发证完成后,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4)其他注意事项1. 使用权人资格: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
2. 证书内容一致性: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内容与土地登记簿(卡)相一致,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3. 尊重历史和现实:登记过程中充分考虑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确保登记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保持地籍成果现势性: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适应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需要,确保地籍信息的时效性。
自然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政策是保障农村土地权益、规范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登记主体、严格登记流程、加强档案管理等措施,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以及地籍成果的现势性,为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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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农村土地重新分配的法律和政策解读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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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