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关于民法典对经营权转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经营权转让的基本概念经营权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所拥有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行为在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2)民法典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与经营权转让的关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一条款虽然直接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但经营权转让中如果涉及不动产(如商铺、厂房等)的使用权转让,也需遵循此规定,即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经营权转让中涉及的不动产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物权变动需登记。
3)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条件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这一条款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包括转让)的基本原则和限制条件。
4)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变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一条款适用于经营权转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和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以及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情形。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经营权转让合同,即合同需满足法定形式要件方为有效,且需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民法典关于经营权转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及与经营权转让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在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民法典对经营权转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经营权转让的基本概念经营权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所拥有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行为在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2)民法典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与经营权转让的关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一条款虽然直接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但经营权转让中如果涉及不动产(如商铺、厂房等)的使用权转让,也需遵循此规定,即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经营权转让中涉及的不动产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物权变动需登记。
3)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条件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这一条款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包括转让)的基本原则和限制条件。
4)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变更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一条款适用于经营权转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和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以及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情形。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经营权转让合同,即合同需满足法定形式要件方为有效,且需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民法典关于经营权转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及与经营权转让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在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款主要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 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土地承包经营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还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如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款主要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处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权利和保护等。
关于商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出让、租赁以及可能的政策优惠等方面。以下是对商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的详细解析:
1)商业项目用地的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等。
2)商业项目用地的优惠政策1. 土地出让优惠:在某些地区,为了吸引投资,政府可能会对商业项目用地实行优惠出让政策,如降低土地出让金、提供税收减免等。这些优惠政策通常会在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或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
2. 土地使用税优惠: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商业项目,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扶持产业等,政府可能会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或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和条件需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3. 租金优惠与补贴:对于租赁商业项目用地的企业,政府可能会提供租金优惠或补贴,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这种优惠通常针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类型,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3)申请商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的注意事项1. 了解当地政策:不同地区的商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在申请前应详细了解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土地出让公告等,以确保符合优惠条件。
2. 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商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时,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企业资质证明、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以证明企业的实力和项目的可行性。
3. 遵循申请流程:企业应按照当地政策规定的申请流程进行申请,包括提交申请材料、接受审核、签订合同等。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审核工作,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商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是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企业在申请这些优惠政策时,应充分了解当地政策、准备相关材料,并遵循申请流程,以确保能够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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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关于经营权转让的规定,民法典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款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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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