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五保户在遇到拆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是有权享受补偿的。以下是对五保户拆迁补偿权益的详细分析:
1)五保户的基本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五保户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对象。这意味着五保户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享有特定的权益。
2)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表明,拆迁补偿是房屋被征收人的法定权益。
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确保了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3)五保户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1. 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 对于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如果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且无能力购房,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公寓房供其居住使用,不享有产权。居住人去世后由产权人收回。
五保户在遇到拆迁时,是有权享受拆迁补偿的。补偿内容应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以及特定条件下的政府安置或提供公寓房等。这些补偿旨在确保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权益不受拆迁影响。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叶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某一审关于货币奖励、搬迁奖励、租金补贴、户奖的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叶某某二审当庭撤回关于货币奖励的上诉请求。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1729号民事裁定书可知,拆迁补偿权益中住宅货币补偿费、货币奖励、搬迁奖励、租金补贴、户奖均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个人或单位为计户和补偿依据,故案涉房产拆迁补偿款的补偿对象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不属于房屋使用人。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98元,由叶某某负担。
张某某1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北商村村民委员会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张某某1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五保协议无效,房屋归张光某某所有;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被告与五某某签订的五保协议是违背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无论是废止的、还是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通篇都没有规定五某某必须与村委会签订五保协议,更没有规定必须签订以房屋作抵押的五保协议,不签协议就不能享受五保待遇。五某某享受五包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有的一种福利待遇,它没有任何的前提条件。因此,这个协议不符合当时国家的规定和现在的规定。这个协议是违背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是不合法的。所以被告与张光某某签订的五保协议是无效的;
把不符合五保供养对象的房产写入协议。这个协议是无效的。享受五包待遇的人,必须是农村的村民。五某某张光某某的老伴杨某某是非农业,天津市和平区人,人户分离。她根本就不符合农村五包供养对象的条件。把她的房产写入协议,因此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假如五保协议成立的话,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五保义务,是违约的。自张光某某入五保以来,被告没有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第二条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他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九条供养内容的具体五项也从未落实。由于被告的失职、失责给五保对象生前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创伤。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被告没有尽义务,是违约的,所以就没有权利收回五某某张光某某的房产。综上所述,不论是从协议的合法性讲,还是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方面说,这个协议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就是一张废纸。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公正判决,判准原告如上请求。谢谢!诉状后附五张手写民事诉状,详细书写综上所述,虽然两次鉴定都没做成,但以上几点既是事实,同时也是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协议书事实不存在,他不是被告与张光某某签的,而是张光某某死后被告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村委会名义为私吞五保老人房产伪造的。驳回原告张某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郑某某、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支付原告承租位于北滘镇××烈士××路××厂房内的属于承租人所有的拆迁补偿款暂定100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租用土地用于建造厂房,租赁期间,由被告建造的厂房遭遇拆迁,现因原被告就厂房拆迁补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遂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2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7.3元[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某负担6627.3元,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负担6000元,反诉部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24.43元[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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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五保户可以拿征地补偿款吗,五保户有宅基地拆迁怎么赔偿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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