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能买卖的房子有啥
能合法买卖的房子,需满足产权清晰、无法律限制、符合政策规定等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从法律限制、产权性质、政策规定三个维度,详细解析可交易的房屋类型及注意事项。
一、法律未限制交易的房屋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房地产包括以下七类: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如未缴清土地出让金、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2. 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限制权利的房屋:包括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或因违规建设被行政机关限制交易的房屋。
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如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续期、违反合同约定被收回土地的房屋。
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如夫妻共有房产、家庭共有房产等,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方可出售。
5. 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如继承纠纷未解决、共有权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包括未办理房产证的新建商品房、未完成产权过户的二手房等。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如违章建筑、小产权房等。
结论:除上述七类房屋外,产权清晰、无权利限制、已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均可依法买卖。
二、需满足特殊条件的可交易房屋
1. 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需满足5年持有期,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
公租房/廉租房:仅限承租人居住,禁止转售。
2. 农村房屋
宅基地上的房屋: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非农户口人员购买无效。
小产权房:因缺乏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明,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3. 已抵押的房屋
需经抵押权人(如银行)书面同意,并注销抵押登记后,方可转让。
三、政策限制类房屋的交易规则
1. 限购城市二手房
在实施限购政策的城市,非本地户籍居民需满足连续缴纳社保/个税满一定年限(如5年)方可购房。
2. 赠与/继承房产
部分地区规定,受赠或继承的房产需在取得产权证后满25年方可再次交易。
3. 危房/待拆迁房屋
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房屋,或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禁止交易。
四、交易风险提示
1. 核查产权状况:购买前需确认房屋是否已领取权属证书,是否存在共有权人、抵押、查封等情况。
2. 了解政策限制:确认房屋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农村房屋等特殊类型,是否满足限售期、购房资格等要求。
3. 咨询专业机构:对于存在疑问的房屋,建议咨询律师或房产交易中心,避免因法律风险导致合同无效或财产损失。
#可以卖房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移交协议》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协议;
2、请求判令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号楼1-6层×-1号房产为原告所有;
3、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号楼1-6层×-1号房产的所有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4、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早在2010年12月1日,自被告发出《情况说明》之日即已经与被告就涉案房产的买卖法律关系达成了以房抵债的一致合意,至2011年5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移交协议》确认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房产的交付义务,该房产自原告实际接收开始至今一直由原告经营管理,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本案所涉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北京金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移交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北京金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赵某某与赵某某、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坐落于郑州市××区长××路××花园××院××楼××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
不动产证字第1601057238-1、1601057238-2号)及附属车库(13号车库)为原告赵某某所有;
2.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赵某某办理上述房屋及附属车库(13号车库)的产权过户手续;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有顾虑,本不想借名买房,经协商一致,原告与二被告于2004年8月28日签订协议一份,协议载明:
关于赵某某,张某某(夫妻)单位集资建房一事,因家有住房,经夫妻两人商量,同意将集资房让于赵某某(妹)出资买断房屋所有权,待房屋建成交付使用时,夫妻两人应无偿提供房产过户的所有手续。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某办理上述房屋及附属车库(13号车库)的产权过户手续,依法确认坐落于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百文花园8号楼4号楼2单元1层15号房屋(产权证号:
不动产证字第1601057238-1、1601057238-2号)及附属车库(13号车库)为原告赵某某所有。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重庆万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农商行江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该行和万某某公司于2008年6月4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该行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盘溪观农贸万某某冻库暨冷冻产品批发市场(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冻品批发市场)一层5至8号房屋(套内面积约159平方米,以实测为准)享有所有权;
确认《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盘溪观农贸万某某冻库暨冷冻产品批发市场(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冻品批发市场)一层5至8号房屋(套内面积约159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因被征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款488.13万元归该行所有。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4日,该行和万某某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万某某公司将其合法开发修建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盘溪观农贸万某某冻库暨冷冻产品批发市场(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冻品批发市场)套内面积约159平方米的商业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售给农商行江北支行,双方约定由该行依约支付房屋转让价款后,万某某公司应当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农商行江北支行名下。案件受理费45850.40元,减半收取计2292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925.2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确认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和被告重庆万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4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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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哪些房子不能进行买卖,哪种房子不能买卖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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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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