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老旧小区改造并不是拆迁,两者在性质、目的和执行方式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1. 性质与定义:
老旧小区改造:是指对城市中老旧、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住宅小区进行整体或局部的改造升级,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这一过程通常涉及建筑修缮、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空间优化等,旨在保留并提升现有住宅的使用价值。
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拆迁(或称为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行为。拆迁通常涉及房屋的完全拆除和土地用途的改变。
2. 目的与方式:
老旧小区改造的目的在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小区的整体品质,而非拆除房屋。改造方式多样,可能包括建筑加固、外墙粉刷、增设电梯、改善排水系统、增设绿化带等。
拆迁的目的则在于腾出土地用于新的建设或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商业开发等。拆迁方式通常是通过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后,拆除房屋并清理土地。
3. 法律依据与补偿:
老旧小区改造通常依据的是城市更新、住房改造等相关政策,不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拆迁规定。改造过程中,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或政策支持,但并非强制性的房屋征收补偿。
拆迁则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老旧小区改造与拆迁在性质、目的和执行方式上均有明显不同。老旧小区改造旨在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不涉及房屋的拆除和土地用途的改变;而拆迁则是为了腾出土地用于新的建设或发展,并需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verdict_id":"b3d5d66adbb72a40b994a5213e01b89cf25b2791","verdict_title":"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方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2)辽071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讼;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4、该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和产权调换补充协议相对于上诉人非判决书认定的依法签订,协议签订前、签订后,房屋征收范围土地权属是太和区政府,相对于史某某房屋征收人是锦州市太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太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变更文件在市建委房地产综合开发办公室),过度期补偿费由太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直接发放,此事实有2010年10月26日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给太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发布的涉案房屋土地拆公字(2010)第18号房屋拆迁公告、2010年10月15日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给太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案土地拆许字(2010)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即涉案地块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诉人没有取得涉案土地拆迁许可证,非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拆迁人、征收人,并非法定有义务作出补偿行为的主体,天成开发公司更没有取得该房屋产权调换后任何对价经济利益,房屋产权调换后土地由太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有,天成开发公司参与签订安置协议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305号\u003c城市房地产管理法\u003e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交50元,由上诉人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方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2)辽071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讼;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4、该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和产权调换补充协议相对于上诉人非判决书认定的依法签订,协议签订前、签订后,房屋征收范围土地权属是太和区政府,相对于史某某房屋征收人是锦州市太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太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变更文件在市建委房地产综合开发办公室),过度期补偿费由太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直接发放,此事实有2010年10月26日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给太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发布的涉案房屋土地拆公字(2010)第18号房屋拆迁公告、2010年10月15日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给太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案土地拆许字(2010)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即涉案地块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诉人没有取得涉案土地拆迁许可证,非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拆迁人、征收人,并非法定有义务作出补偿行为的主体,天成开发公司更没有取得该房屋产权调换后任何对价经济利益,房屋产权调换后土地由太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有,天成开发公司参与签订安置协议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305号\u003c城市房地产管理法\u003e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交50元,由上诉人锦州市天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李某某、刘某某二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李某某、刘某某起诉请求:
1、撤销茅箭区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李某某、刘某某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关于对李某某、刘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茅箭区政府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9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附《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11月21日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二堰桥社区双鸥郧发片区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为: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每次500元。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5元/(㎡?月);
按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权利救济: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李某某、刘某某位于朝阳××路××小区××单元602,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85号,建筑面积为82.71㎡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7日,茅箭区政府成立的茅箭区棚改办至上湾、老街、双鸥郧发等棚户区改造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居民的公开信,详细向被征收人介绍了常隆花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及选房原则。2018年11月2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李某某、刘某某的房屋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采用比较法,参照本市同类地段在价值时点类似房地产的综合平均交易价格,在综合分析了各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一定价格修正后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李某某、刘某某所拥有的住宅用房于价值时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为RMB410256元。报告还说明了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未进行测量,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如对本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本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和4月26日入户向李某某、刘某某宣传政策,讲解关于棚改的相关政策、安置方式、补偿方案。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但其拒不接收,工作人员将评估报告留置并拍照留存。工作人员于5月13日到其住房门前送达《不签约风险告知及督促签约函》,告知收到该函后三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将报茅箭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最终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5月1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截止2019年5月16日,未收到李某某、刘某某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的书面材料,评估已生效。2019年5月22日,茅箭区征收办向茅箭区政府提出申请,以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协议为由,请求对包括李某某、刘某某在内的8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6月4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由李某某、刘某某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409414.5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附属物3180元,搬家费为500.00元,过渡费为82.71㎡*10元/㎡/月*3个月=2481.3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415575.8元(不含室内装修)。全部存储在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茅箭区二堰街办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新房调换价5125元/㎡。2019年8月17日,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李某某、刘某某拒绝接收,便留置送达给他并拍照留存。一审另查明,李某某、刘某某不服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十堰市人民政府作出十行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某、刘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鄂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认定茅箭区政府征收决定合法,驳回了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同时查明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当选成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目前该判决处于二审审查阶段。一审法院认为,茅箭区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确定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估价方法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某、刘某某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规定的10日的异议期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应视为对评估程序和报告结果内容的认可。故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茅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给予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产权调换的房屋能够确定具体的位置和户型(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因李某某、刘某某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也未明确表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茅箭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分别计算出两种方式的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正确,并给予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补偿决定的作出符合补偿方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李某某、刘某某不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开展评估工作,导致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其应当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的后果,经一审庭审沟通,茅箭区政府承诺只要李某某、刘某某配合,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随时可以开展,不影响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的权利。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公平合理,李某某、刘某某认为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李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诉讼费由茅箭区政府负担。2、评估机构已经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了房屋评估单价,同一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说明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选择,而是提前由茅箭区政府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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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旧城改建会拆迁吗,城中村改造和拆迁是一回事吗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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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 和法律援助,能解决拆迁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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