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自主选择,自愿搬迁和征地搬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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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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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补偿自主选择,土地征收和拆迁和自愿搬迁的区别

一、土地征收和拆迁和自愿搬迁的区别

土地征收、拆迁和自愿搬迁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强制性的收购。其特点是:

主体为政府,政府作为征收的主体,具有强制性。

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

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方需对被征收方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

二、拆迁

拆迁通常指的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除和迁移。其特点是:

主体多为开发商或其他非政府机构。

目的是为了市场利益,如房地产开发、商业项目建设等。

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方需对被拆迁方进行充分且合理的经济补偿。

拆迁流程通常包括颁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协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执行补偿协议等步骤。

三、自愿搬迁

自愿搬迁则是指居民或企业出于自身需要或意愿,主动选择搬离原居住地或经营场所。其特点是:

主体为居民或企业自身,搬迁行为是基于其自主意愿。

目的多样,可能包括改善居住环境、扩大经营规模、追求更好的发展机遇等。

补偿方面,由于是自愿行为,通常不涉及外部的经济补偿,但可能在搬迁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政策优惠或支持。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拆迁和自愿搬迁在主体、目的和补偿原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区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拆迁和搬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自愿搬迁和征地搬迁的区别

自愿搬迁和征地搬迁的区别,具体如下:

1、拆迁和征地的区别及区分:

征收和拆迁针对的对象不同。

拆迁针对的是国有土地的建筑物即房屋;

2、征收,也称征地,其对象是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

而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

自愿搬迁更突出房屋土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愿意搬就搬不愿意搬可以留下;

后者则能让改造、拆迁更为彻底,补偿安置足额到位了,再不签约那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两种性质的项目在补偿安置的协商空间等其他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协议搬迁和行政征收的最大区别】=具体如下:

1、协议搬迁:

房地产公司等民事主体主导,通过公布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协商,最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腾房并落实补偿;

协议搬迁不具有强制性,走与不走是一户一户“谈”的结果。

典型的协议搬迁性质项目包括名为城中村改造、腾退、申请式退租之类的项目。

2、行政征收:

市、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体主导,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城市农村的房屋、土地实施征收。

若被征收人始终不同意签约搬迁,政府有权在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搬不搬老百姓说了是不算的,而要由“公共利益需要”说了算。

其通常严格执行征收补偿方案,谓之“一把尺子量到底”,你不搬就是司法强拆。

3、通常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各种“限期落实”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更偏爱通过征收程序开展,显然,这两种项目各有利弊:

后者程序上更规范,对老百姓的权利救济渠道规定更明晰。

哪里能复议,哪里能诉讼,哪里能举报都可通过法律法规一目了然;

前者则拥有较为宽泛的补偿协商空间,民事主体在“划算”的情况下也完全可能适度提升补偿标准,修改补偿方案。

综上所述,协议搬迁和行政征收,无疑是各有优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动迁和拆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

1、含义不同:

拆迁比动迁含义广,拆迁包括拆迁规划、拆迁管理、动迁、安置补偿等。

2、包括的范围不同:

动迁仅仅是拆迁工作的一个部分,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人哪里动员搬迁。

3、补偿情况不同:

拆迁有拆迁补偿,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4、涉及范围不同:

拆迁是通过安置补偿将范围内居民、集体、单位迁出的行为,动迁只是其中的一个步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土地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六、征收土地和拆迁的区别

法律分析:

拆迁是政府部门策划的,有补偿,拆迁的房子还有其他用途。

搬迁可由政府要求或自行决定。

房子不用拆,补偿也很少。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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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自主选择,土地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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