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关于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一村一户及搬迁开展情况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详细解答:
1)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1.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同时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标准
宅基地退出补偿方案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按年补偿,即农民选择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国家会按照当地每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额度会随着经济水平上下浮动,补偿年限为30年;二是一次性补偿,即农民选择自愿退出宅基地后,结合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如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就根据宅基地资格权人的身份和宅基地面积给予了不同的补偿。
3. 退出程序
宅基地退出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意见、发布公告、协商签约和退地付款等步骤。农民需要向村集体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村集体或乡镇政府会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审查后公示。如公示无异议,上报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同时将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原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约定分期领取房屋、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资金。
2)一村一户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政策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防止宅基地的过度占用和浪费。
3)搬迁开展情况关于搬迁开展情况,由于这涉及到具体的地区和政策实施情况,因此无法给出统一的答案。一般来说,搬迁工作的开展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搬迁方案和补偿标准,以推动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一村一户及搬迁开展情况都是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重要方面。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责任田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位于定兴县东、杜庄地界西、去定兴县二中的路北、董某某和郭某某成官道东的宅院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至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新宅院为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同一户口本、共同吃住、经济来源共同消费)共同所有,建设者郭某某是物权人中之一。原告郭某某成在自有财产价值范围内补偿被告郭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郭某某成新宅院中迁出,搬回某某自己的宅院居住。
马某某、田新梅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马某某、田新梅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某某、冶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协议书》确定补偿款为959,202.11元错误,上述款项是根据“一户一宅”基本原则认定,既有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也有作为×××村村民的补偿,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应当剥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2.02元(马某某、田新梅已预交),由马某某、田新梅负担。
李某某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我对坐落在我村一区254号宅基地有合法的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权;
2、二审诉讼费用由郑某某坡承担。一审判决为认定村委会干部骆文启、尹某某再三忽悠误导我将房子卖给郑某某坡的行为是故意违法侵犯我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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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赔偿标准,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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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