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以及因海域滩涂养殖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执业期间联合其他律师承办多起群体性拆迁案件,在群体诉讼相关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民商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领域均有相关涉猎。
以欺诈行为骗取拆迁公司将他人住宅拆除的行为,涉及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及后续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以下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进行详细分析:
一、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欺诈故意的存在:行为人需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明知自己隐瞒真实情况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骗取拆迁的情境中,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权属情况或虚构拆迁事实,以诱使拆迁公司进行拆除,即体现了欺诈故意。
2. 欺诈行为的实施: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形式。在骗取拆迁中,行为人可能通过伪造房屋权属证明、虚构拆迁协议等手段,故意告知拆迁公司虚假信息,或隐瞒房屋真实权属,导致拆迁公司误信并实施拆除行为。
3. 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人(拆迁公司)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有权拆除该房屋。这种错误认识必须直接由欺诈行为导致,且受欺诈人在未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不会作出该拆除行为。
4. 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拆迁公司基于错误认识,决定对房屋进行拆除。这一意思表示与因欺诈而陷入的错误认识相一致,且并非拆迁公司的真实意愿。
二、法律责任承担
(一)合同撤销与财产返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骗取拆迁的情境中,若拆迁公司已基于欺诈行为实施了拆除,且房屋无法返还,则行为人需对拆迁公司进行折价补偿。
2. 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此案例中,行为人作为欺诈方,需承担赔偿拆迁公司因拆除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可能的法律责任等。
(二)居住权与物权保护
1. 若被拆除的房屋存在合法设立的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拆迁公司在未核实房屋权属及居住权情况的情况下实施拆除,可能侵犯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虽然房屋已被拆除,但居住权人仍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拆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其居住权益。
(三)征收补偿与权益保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在骗取拆迁的情境中,若房屋被错误拆除,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拆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损失、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2.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若拆迁公司因欺诈行为而获得了不应得的征收补偿,需依法退还,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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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恒祥响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排除妨害,判令被告搬出非法强占原告住宅;
2、恢复原告住宅原状(暂保留追诉被告因非法强占给原告住宅造成损坏和使用费及无法销售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3、被告在法庭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
判令被告从响水县中央花苑小区33号楼404室搬出,把装修的部分拆除,对第三项诉讼请求放弃。被告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原告的中央花苑33号楼404室,并进行装修入住至今。被告潘某某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响水县中央花苑小区33幢404室房屋的装修部分拆除,并从该房屋内搬出,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40元),由被告潘某某爱负担。
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季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恒祥响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排除妨害,判令被告搬出非法强占原告的住宅;
2.恢复原告住宅原状(暂保留追诉被告因非法强占给原告住宅造成损坏及无法销售经济损失的权利);
3.被告向原告在法庭上赔礼道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从响水县中央花苑小区33号楼405室搬出,把装修的部分拆除。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05年12月12日,经响水县政府招商,原告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多项建设工程许可证,在中央花苑建设了33号住宅楼房。被告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响水县中央花苑小区33幢405室房屋的装修部分拆除,并从该房屋内搬出,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响水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季某某负担。
钟某某、吴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钟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钟某某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钟某某一直居住在福某某里34号,拆迁后回迁到902房居住的事实清楚,且在吴某某购买902房之前,租金费用钟某某已经支付完毕,钟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钟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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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民法典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认定,民法典中房屋买卖欺诈如何认定,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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