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自己是户主,孩子也是户主写谁的名字,这一问题涉及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拆迁安置协议的签署。
1. 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因此,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而非单纯依据户主身份。
2. 拆迁安置协议的签署
拆迁安置协议书上写谁的名字,通常意味着房子归属于谁,因为拆迁安置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就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达成的合法协议,一旦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知识)。
协议的签署需要满足明确的条件,包括当事人信息的准确记录和双方签章,且一旦确定的户主信息不得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知识)。
3. 实际操作中的考虑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拆迁房是家庭共有财产,可能需要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和分配。
如果孩子也是户主之一,且对拆迁房有贡献或享有权益,那么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应明确其权益,并确保其名字出现在协议上。
如果存在争议或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拆迁房自己是户主,孩子也是户主时,写谁的名字应依据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拆迁安置协议的签署要求来确定。通常,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关键,而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名字则反映了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权益分配。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王阳、王琪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归上诉人所有,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王某某、王某某答辩称:
上诉人提供的证明信息显示户主名字和被拆迁户主名字不一致,被拆迁房屋档案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户主为王某某,并非王某某的房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王阳、王琪负担。
沈某某、孙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屋拆迁收益归原告所有。到2011年3月原告得知说房子名字变为被告了,便去找被告,被告阮某某平亲笔写下到拆迁时,拆迁费多少都归原告。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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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王某某、王某某答辩称:
上诉人提供的证明信息显示户主名字和被拆迁户主名字不一致,被拆迁房屋档案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户主为王某某,并非王某某的房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王阳、王琪负担。"},{"verdict_id":"6ae7f64ff9f27765930d01459fd1f606d84e261e","verdict_title":"沈某某、孙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verdict_type":0,"verdict_brief":"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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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安置协议书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吗,回迁房户主写谁就是谁的房吗
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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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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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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