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中存在安置房是否违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安置房的性质与用途
1. 定义:安置房是政府或相关机构为了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2. 性质:安置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其土地性质通常为划拨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3. 用途:安置房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安置被拆迁的住户,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
二、商品房中存在安置房的合法性分析
1. 合法情形:
政府认可的安置房项目:当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房屋本身就是政府认可的安置房项目,并且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获得了政府部门的许可和授权,此时将房屋出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对象,是合法的。
取得完整产权证明:如果安置房已经取得了完整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并且符合当地政府的上市交易政策,那么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如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是可以进行合法交易的。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政府允许或授权的市场化运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政府允许或授权开发商对部分安置房进行市场化运作,那么开发商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出售这些安置房。但这同样需要严格的审批和监管程序。
2. 违法情形:
未经许可改变房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块在规划建设时即明确了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若开发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本应作为商品房或其他类型房屋出售的房屋当作安置房来处理,或者将安置房当作商品房出售,就违反了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并要求限期改正或拆除,甚至可能面临罚款或没收实物等处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由于安置房的土地性质特殊,且往往存在产权不清晰等问题,因此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若开发商在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出售安置房,则构成违法。
欺诈消费者: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性质,将其作为普通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却又以安置房的名义进行操作,这构成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因欺诈行为需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可能高达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且不低于五百元。
损害被安置对象权益:开发商若擅自将特定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导致被安置对象无法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获得房屋,这不仅违反了与被安置对象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中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追究责任。
三、购房建议
对于购房者而言,在购买所谓“安置房”时,务必仔细核实房屋的真实性质和开发商的资质及授权情况。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政府文件、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等方式进行确认,以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陷入纠纷。同时,对于开发商的任何承诺和宣传,都应保持理性判断,避免被不实信息所误导。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凤来社区中某某来居民小组签订的《中某某来安置房购房合同》(合同编号:
ZFL-10-2-302)无效;
2、判令被告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凤来社区中某某来居民小组返还原告购房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8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1年3月16日,为80400元;
3、判令被告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房的建设是为了安置被拆迁主体,原告并非中某某来居民小组成员,不是被拆迁主体,其不具有购买该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房资格,而被告也无权将安置房对外出售,双方签订的《安置房购房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中某某来居民小组在未获得相应权利下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房以商品房形式对外出售也属于无权处分,因此,该《安置房购房合同》无效,且该房屋无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由被告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凤来社区中某某来居民小组、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180000元,确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凤来社区中某某来居民小组、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某某来安置房购房合同》(合同编号:
ZFL-10-2-302)无效。
丁某某、王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丁某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某某承担。3.徐某某提交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明确,丁某某某继承房屋系因“新盐道工程建设需要”而被批准实施拆迁,且徐某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亦明确该房屋属于“政策性住房”,由此足以印证,案涉安置房为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购中低价商品房,盐城市人民政府基于拆迁安置的宏观政策而作出的“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丁某某某与徐某某签订的《安置房转让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由丁某某某负担5440元,王某某负担5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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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开发商卖安置房是不是违法,买卖安置房违法吗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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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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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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