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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已去世20年,其子女是否还有代位继承权需分情况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位继承权的行使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生存状态、遗产的处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代位继承人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代位继承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条款明确了代位继承的基本原则,即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
二、继承人已去世20年的情况分析
1. 若遗产已分割:
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并且没有为已去世的子女保留相应的份额,那么其子女在20年后通常无法再主张代位继承权。因为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的份额已经确定,且可能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
2. 若遗产未分割: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一直未分割,且已去世的子女在死亡时并未放弃继承权,那么其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有权代位继承其应得的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继承人已去世20年,只要遗产未分割且未放弃继承,其子女仍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遗产未分割但继承人已放弃继承:
如果已去世的子女在死亡前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其子女将无法代位继承。因为放弃继承权意味着该继承人自愿放弃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且这一行为具有不可逆性。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
在主张代位继承权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遗产的范围和状态、已去世子女的生存状态和继承意愿等。这些证据可能包括死亡证明、遗产清单、继承协议、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等。
法律程序:
如果涉及遗产分割和代位继承的纠纷,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调解或仲裁等。在法律程序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时效问题:
虽然代位继承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如果涉及遗产分割的纠纷,可能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因此,在主张代位继承权时,需要注意时效问题,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权利。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吴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被继承人吴某某和耿某某的遗嘱无效;
2、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继承人吴某某、耿某某座落于毕节市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代位继承分割;
(大约20万)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代为保管被继承人吴某某、耿某某存款20万元进行代位继承分割;
4、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继承人吴某某、耿某某的存款及室内家具等由原告和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代位继承分割;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某3代为保管被继承人吴某某、耿某某的房屋、财物和存款或清单向原告及第三人公布;
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继承人耿某某去世时,原告才15岁读初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也无法依靠自身能力来获得生活来源,因此,原告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代位继承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的必要遗产份额的代位继承人。继承人吴某某、耿某某所留遗产位于毕节市,面积为92.21平方米住房一套,由原告吴某某1、吴某某2与被告吴某某3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位于七星关区属于原告吴某某2的个人合法财产。
陆某某1、陆某某2等代位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件,陆某某1、陆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陆某某1代位继承袁某某某应当继承秦某某华的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按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21.95%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305944元);
2、确认原告陆某某1代位继承袁某某某应当继承袁某某某维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按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3.33%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46415元);
3、确认原告陆某某2对其配偶袁某某某继承袁某某某维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按照遗产总份额1393824元的3.33%分割计算,计算金额为46415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秦某某华(2010年去世)、袁某某某维(1993年去世)系夫妻,二人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袁某某某(2002年去世)、长女袁某某某(2003年去世)、二女袁某某1、三女袁某某某。被告袁某某某与泰州市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第2020-3-7-70号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含补充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原告陆某某1因继承袁某某某遗产及代位继承秦某某华遗产所享受的拆迁补偿权益为150185.12元,被告袁某某某与泰州市深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第2020-3-7-70号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含补充协议)确定的拆迁利益中,原告陆某某2因继承袁某某某遗产所享受的拆迁补偿权益为31926.85元。
杨某某、杨某某代位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代位继承纠纷案件,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代为继承被继承人苏某某、刘某某名下存款及现金60000.00元某某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刘某某去世前和苏某某一直与儿子杨某某、儿媳温某某住在绵竹XX镇双同村6组158号附1号。被告杨某某应予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分割被继承人苏某某死亡时在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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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去世二十年的儿女是否有继承权,父母过世二十年后,女儿有继承权吗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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