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拆迁,拆迁协议被开发商销毁,您仍有可能要回回迁房的产权,具体分析如下:
1)拆迁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撤销权1. 若开发商通过欺诈手段(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情况)使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您可基于原有权益主张回迁房产权。
2. 若您因重大误解(如对协议条款、房屋性质等关键内容理解错误)签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您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恢复原状。
2)产权登记的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若回迁房尚未完成产权登记,即使协议被销毁,您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产权归属,但需提供其他证据(如拆迁安置通知、选房确认单等)证明权益。若已登记至开发商名下,您需先通过撤销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再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3)开发商违约的法律责任若协议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单方销毁并拒绝履行(如拒不交付回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您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或赔偿损失(如房屋市场价值差额、过渡期租房费用等)。若开发商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您还可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
建议:立即收集拆迁安置通知、选房确认单、沟通记录等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协议效力及证据充分性,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权益。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黎某某1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2.判决除黎某某某享有广州市文某某××号703房中居住面积7平方米的拆迁权益以外,广州市文某某××号703房的其余面积由黎某某1、黎某某4、黎某某2、黎某某3各继承四分之一;
3.本案的一审、二审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黎某某2、黎某某3、黎某某4、钟某某承担。另当庭补充:
1.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拆迁房屋安置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甲方协华公司不按照协议的第三条规定的房屋面积安排给乙方回迁的,被继承人可以依据法律程序,有权要求在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中要回同等面积的房屋作为回迁,从前述的内容可以证实,在此之后的房屋,无论回迁或者是购买均具有人身的专属性,又根据该协议的第六条规定,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如因为从事规划的原因,需要变更本协议签订的条款时,当事人一方应在接到从事规划部门的有关意见后,于十天内向对方做出说明,双方应以友好的态度,协商相关条款,因此再次证明了拆迁房屋来源的专属性,是针对被拆迁人即被继承人,如日后需要改变合同主体的话,协华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变更被回迁人的主体,才能办理与其他主体作为产权人的证件,而协华公司并未根据合同进行变更,并且取得被继承人的确认,和配合黎某某4、钟某某办证,明显违反了合同方的专属性,以及侵犯了被继承人及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的合法权益,案涉房屋的来源来自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拆迁房屋按照协议,而该协议的基础以及回迁的面积,又是基于当时的户籍在册人员,也就是包含黎某某4在内,因此该房屋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一审法院以原租私房否定了房屋产权来源的原始性,是错误的,同时也否定了被继承人在拆迁协议里的合法权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46元,由上诉黎某某1明黎某某2豪黎某某3明共同负担。
朝阳县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等取回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取回权纠纷案件,朝阳县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
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理由:
案涉房屋依法属于上诉人的破产财产被上诉人要求确认的房屋是上诉人开发建设,且上诉人已经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在2013年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二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明列了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而案涉房屋不在此范围内。被上诉人依法不享有案涉房屋的取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由此可见,在破产案件中行使房地产取回权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案涉房屋被债务人占有;
二是债务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三是行使取回权的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对案涉房屋主张权利不符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未来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没有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案涉房屋物权仍归于上诉人,且案涉房屋已由被上诉人占有使用。因此,在不具备行使取回权的全部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依法不享有取回权。上诉人依法不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上诉人破产重整一案,贵院于2022年12月29日裁定终止上诉人重整程序,并宣告上诉人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如上诉人按被上诉人要求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属于向被上诉人个别清偿债务,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依法不能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综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应判决要求管理人实施法律禁止的无效行为,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1民初2782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依法判令我行对涉诉房产交由破产管理人依法分配。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享有此涉案房屋所有权,判决朝阳县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签订的房屋抵押权无效,我行认定和判决事实不清,认定不符,我行不服判决,依法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全部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以保护我行合法权益。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朝阳县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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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除黎某某某享有广州市文某某××号703房中居住面积7平方米的拆迁权益以外,广州市文某某××号703房的其余面积由黎某某1、黎某某4、黎某某2、黎某某3各继承四分之一;
3.本案的一审、二审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黎某某2、黎某某3、黎某某4、钟某某承担。另当庭补充:
1.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拆迁房屋安置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甲方协华公司不按照协议的第三条规定的房屋面积安排给乙方回迁的,被继承人可以依据法律程序,有权要求在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中要回同等面积的房屋作为回迁,从前述的内容可以证实,在此之后的房屋,无论回迁或者是购买均具有人身的专属性,又根据该协议的第六条规定,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如因为从事规划的原因,需要变更本协议签订的条款时,当事人一方应在接到从事规划部门的有关意见后,于十天内向对方做出说明,双方应以友好的态度,协商相关条款,因此再次证明了拆迁房屋来源的专属性,是针对被拆迁人即被继承人,如日后需要改变合同主体的话,协华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变更被回迁人的主体,才能办理与其他主体作为产权人的证件,而协华公司并未根据合同进行变更,并且取得被继承人的确认,和配合黎某某4、钟某某办证,明显违反了合同方的专属性,以及侵犯了被继承人及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的合法权益,案涉房屋的来源来自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拆迁房屋按照协议,而该协议的基础以及回迁的面积,又是基于当时的户籍在册人员,也就是包含黎某某4在内,因此该房屋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一审法院以原租私房否定了房屋产权来源的原始性,是错误的,同时也否定了被继承人在拆迁协议里的合法权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46元,由上诉黎某某1明黎某某2豪黎某某3明共同负担。"},{"verdict_id":"da54e730fb99f71baeb9ac6028abd16f6055ea40","verdict_title":"朝阳县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等取回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verdict_type":0,"verdict_brief":"本案为一起取回权纠纷案件,朝阳县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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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依法属于上诉人的破产财产被上诉人要求确认的房屋是上诉人开发建设,且上诉人已经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在2013年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二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明列了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而案涉房屋不在此范围内。被上诉人依法不享有案涉房屋的取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由此可见,在破产案件中行使房地产取回权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案涉房屋被债务人占有;
二是债务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三是行使取回权的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对案涉房屋主张权利不符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未来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没有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案涉房屋物权仍归于上诉人,且案涉房屋已由被上诉人占有使用。因此,在不具备行使取回权的全部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依法不享有取回权。上诉人依法不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上诉人破产重整一案,贵院于2022年12月29日裁定终止上诉人重整程序,并宣告上诉人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如上诉人按被上诉人要求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属于向被上诉人个别清偿债务,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依法不能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综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应判决要求管理人实施法律禁止的无效行为,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1民初2782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依法判令我行对涉诉房产交由破产管理人依法分配。2、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享有此涉案房屋所有权,判决朝阳县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签订的房屋抵押权无效,我行认定和判决事实不清,认定不符,我行不服判决,依法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全部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以保护我行合法权益。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朝阳县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子被拆迁 拆迁协议被开发商销毁 我能要回回迁房的产权吗,拆迁房卖了可以要回来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原房主有权利要回吗,回迁房卖了还能要回来吗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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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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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