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现行法规政策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转让及宅基地的管理等方面。
1)国有土地使用权法规政策:1. 设立与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设立。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出让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条款。
3. 审批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宅基地法规政策:1. 使用权与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建房规划与用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沈某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沈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沈某某2与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J3-Z-1-060-2(4-2)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地区建设回迁安置房(拟建小区暂定名为新建家园小区)新建家园小区19楼2单元14层1403号(该房号为暂定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房屋权利由沈某某1及韩某某2共同享有,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时,沈某某2协助将房屋登记于沈某某1、韩某某2名下;
2.请求依法判决沈某某2与盛世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J3-Z-1-060-2(4-4)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地区建设回迁安置房(拟建小区暂定名为新建家园小区)新建家园小区19楼3单元3层301号(该房号为暂定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房屋权利由沈某某1及韩某某2共同享有,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时,沈某某2协助将房屋登记于沈某某1、韩某某2名下;
3.请求判决沈某某2给付沈某某1、韩某某2拆迁款972210.5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落拆迁时我年纪较大,委托沈某某2办理相关手续。沈某某2与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J3-Z-1-060-2(4-4)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地区建设回迁安置房新建家园小区19楼3单元3层301号(该房号为暂定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房屋权利由沈某某1一人享有,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十日内,沈某某2、张某某、韩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4协助将房屋登记于沈某某1名下,沈某某1与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J3-Z-1-060-1(4-3)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地区建设回迁安置房新建家园小区27楼1单元4层402号(该房号为暂定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房屋权利由沈某某4享有,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十日内,沈某某1、韩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2、张某某协助将房屋登记于沈某某4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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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verdict_id":"5c663a47a040dfaaaa976178fa019763f0b00f99","verdict_title":"沈某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verdict_type":0,"verdict_brief":"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沈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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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依法判决沈某某2与盛世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J3-Z-1-060-2(4-4)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地区建设回迁安置房(拟建小区暂定名为新建家园小区)新建家园小区19楼3单元3层301号(该房号为暂定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房屋权利由沈某某1及韩某某2共同享有,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时,沈某某2协助将房屋登记于沈某某1、韩某某2名下;
3.请求判决沈某某2给付沈某某1、韩某某2拆迁款972210.5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落拆迁时我年纪较大,委托沈某某2办理相关手续。沈某某2与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J3-Z-1-060-2(4-4)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地区建设回迁安置房新建家园小区19楼3单元3层301号(该房号为暂定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房屋权利由沈某某1一人享有,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十日内,沈某某2、张某某、韩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4协助将房屋登记于沈某某1名下,沈某某1与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J3-Z-1-060-1(4-3)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地区建设回迁安置房新建家园小区27楼1单元4层402号(该房号为暂定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房屋权利由沈某某4享有,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十日内,沈某某1、韩某某2、沈某某3、沈某某2、张某某协助将房屋登记于沈某某4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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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土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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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