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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农村遗留的祖宅空地,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确权与建房问题需分情况讨论:
1)确权可能性1. 确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对于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的祖宅空地,若能证明其历史形成且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即使空地也可确权。但需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如申请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在本村内无其他宅基地,宅基地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
2. 确权流程:确权流程包括申报、权属调查、审核与公告、审批、登记注册及颁发土地证等步骤。若空地符合确权条件,可按照此流程申请确权。
2)建房可能性1. 建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对于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的祖宅空地,若已确权且符合建房条件,可申请建房。
2. 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在申请建房前,需确保已获得相关审批。
3)特殊情况处理1. 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空地,若来源合法且无争议,即使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也可能通过补办手续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确权。
2. 权属争议:若对宅基地空地的权属存在争议,需先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明确合法权利人后再进行确权或建房申请。
#本市农村遗畄的祖宅空地+无土地证和其它证件+可否办确权和建房使用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廖某某与廖某某、廖燕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位于广州市芳村区山村龙湾社十六号的宅基地[(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202332、202333号]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的手续;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996年9月26日,原告与廖某某荣及其妻子廖某某签订了《赠与书》,约定廖某某荣将座落广州市芳村山村龙湾社十六号房屋[(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202332、202333号]无偿赠与原告,产权归原告所有,并于广州市芳村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公证号:
(96)穗芳证字第5896号]。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某、张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已经查明并认定本案涉案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仍然登记在张某某某名下,已经查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系张某某某的名义办理,仅仅以上诉人均非涉案宅基地所在地的居民,意图否认上诉人具有继承祖上遗留房产的资格,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某、张某某某、张某某某、职保中、职雨晨、张某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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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宅基地空地可以确权吗,农村空旷宅基地能否确权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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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最后通牒,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打法是顺着决定往回查征地批文、两公告一登记与补偿到位证明。
补偿决定是政府单方定价,也是最该起诉的靶子:60日内可复议、6个月内可起诉,逾期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查评估、面积与程序链三处。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可在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拆违程序即合法化;先核三件事:谁发的、认定事实对不对、有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
不建议肢体阻拦,正确做法是全程录像取证;暴力抗拆可能被以阻碍执行公务拘留甚至涉刑,稳妥姿势是“人先撤、证留下、事再算”。
合法的强制拆除只有一条路径:政府申请、法院审查裁定、依法执行,行政机关自己动手拆房违法;核三个有没有:补偿决定、期限届满、法院裁定。
按顺序做三件事:一周内固定现场与权属证据、一个月内通过信息公开查清实施主体、在60日复议期或6个月起诉期内启动程序。
报警的真正价值是留下带时间的官方记录,用以证明强拆时间与实施主体;接警后不出警、不处理的不作为,本身可以复议、可以诉讼。
免费咨询给的是方向判断:走复议还是诉讼、期限还剩多少、材料缺什么;逐字核对评估报告与审查征收程序合法性,属于委托后的深度工作。
12348热线咨询不受事项限制,拆迁问题可以打;但法律援助的法定事项是列举制,九类里不含征收补偿纠纷,多数地区仍需自行委托律师。
三步核实:司法部平台查执业信息、要律所固话回拨核实、律师费必须进律所账户;要求转个人微信或支付宝的,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