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农村房屋确权和拆迁,农村土地二次确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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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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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擅长办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法律分析能力强,服务态度及办案水平,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长沙农村房屋确权和拆迁,农村土地二次确权政策

一、农村土地二次确权政策

农村第二次确权,就是在第一次确权以后,也就是在第一次确权的基础上,重新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在第一次的原有土地地址不遍的情况下,重新丈量第一次确权承包的准确数量。

二、农村土地二次确权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三、宅基地二次确权时间

宅基地二次确权时间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屋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四、农村土地二次确权规定

律师分析: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法律分析: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六、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法律分析: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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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沙农村房屋确权和拆迁,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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