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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建房能否确权的问题,原则上无法进行确权登记,但在符合特定规划和政策条件下,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下,有可能通过相应程序获得确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耕地建房的基本原则与法规
1. 基本原则:
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通常不能进行确权登记,且可能面临拆除等处罚。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无法确权的情况
未经合法审批手续:若未经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并且不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该房屋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例如,村民在未获得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在自家耕地上建房,且该耕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则所建房子不仅无法确权,还可能被责令限期拆除,恢复耕地原状。
三、特殊情况下可能确权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
具体情形: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且满足一户一宅等宅基地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若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并完善了用地手续,则可按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处理方式:需向当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审核。符合条件者,将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待房屋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即可进行确权登记。
2. 历史遗留问题
具体情形:对于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占用耕地建房问题,可能因当时政策、管理等原因缺乏完善审批手续,但符合一定历史政策背景。这类情况需根据当地具体政策处理,有可能获得确权登记。
处理方式:村民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建房时间证明、居住情况等,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和当地政策确定是否可以确权。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刘某某某、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镇鸭池村第八村民小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徐某某情归还非法侵占户主刘某某自留地0.78亩,包括00060号地全部田地、00046号地全部田地、00043号田地中的鱼田0.15亩。确认××村××组签订的编号00091号方某某面积2.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00091号方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户手续。判令徐某某情归还刘某某的住房宅基地1.32亩,土地编号0005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对宅基地内卖给徐某某情的七间房屋所占面积0.35亩的诉讼请求。其二,2016年土地确权时,徐某某情将户主刘某某、成员李某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6人的自留地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1.房子左边自留地面积0.31亩,编号00060,田名老屋基地,2.门前自留地面积0.29亩,编号00046号,田名长干田,3.沼气池边地0.05亩,未登记,由徐某某情耕种,4.鱼田0.15亩,在编号00043号、面积0.54亩的下长田内。被告徐某某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办理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的方某某(地块编码:
00091)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确认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镇鸭池村第八村民小组与被告徐某某情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中涉及方某某(地块编码:
00091)部分无效。
郭某某、梁某某等与郭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责任田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位于定兴县东、杜庄地界西、去定兴县二中的路北、董某某和郭某某成官道东的宅院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至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新宅院为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同一户口本、共同吃住、经济来源共同消费)共同所有,建设者郭某某是物权人中之一。原告郭某某成在自有财产价值范围内补偿被告郭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郭某某成新宅院中迁出,搬回某某自己的宅院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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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没有确权的耕地上可以建房吗,承包地建房土地还能确权吗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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