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释义,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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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释义,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并未直接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进行释义,而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若干情形。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详细解释:

1)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这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诉讼请求不明确或没有具体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2.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即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3. 其他程序性错误:如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等为诉讼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等。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及与第六十九条的关联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与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驳回起诉情形无直接关联。第六十九条主要关注的是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而第三十一条则关注的是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委托程序。

3)驳回起诉的救济途径

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寻求进一步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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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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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周某某生对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阐述为:

判令被告依法对于2002年3月14日原告与张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废坑承包协议》中土地承包协议范围内的3223棵果树履行补偿职责。3.原腊山办事处主任艾某某出具的《关于腊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房屋地上物清点情况说明》,原张家庄村委会书记赵某某喜出具的《关于张庄村村集体地上物清点会议情况说明》、《中共段店镇委员会段店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段店镇腊山片区村庄整合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本次拆迁系五被告共同行使的拆迁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行为,也证明张家庄村委会对原告果树的清单及棵数清点的事实。责令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周某某生承包案涉废坑所在土地上的果树予以补偿,驳回原告周某某生对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槐荫区政府项目资金管理中心、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腊山街道办事处、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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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9条第一款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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