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并未直接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进行释义,而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若干情形。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详细解释:
1)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这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诉讼请求不明确或没有具体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2.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即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3. 其他程序性错误:如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等为诉讼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等。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及与第六十九条的关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与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驳回起诉情形无直接关联。第六十九条主要关注的是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而第三十一条则关注的是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委托程序。
3)驳回起诉的救济途径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寻求进一步的法律救济。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居住的房屋系承租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管理的公房,一般来讲,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具有特殊地位,其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而居住使用该公房的权利,对该公房享有长期占有和使用权,在经济地位上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被另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458号行政判决所认定,即李某某起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李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本案不予再审。"},{"verdict_id":"2ca2acf8894125087546fb3d263941bfab590633","verdict_title":"周某某生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周某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对于2002年3月14日原告与张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废坑承包协议》中土地承包协议范围内的3223棵果树按政策进行补偿协议;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周某某生对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阐述为:
判令被告依法对于2002年3月14日原告与张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废坑承包协议》中土地承包协议范围内的3223棵果树履行补偿职责。3.原腊山办事处主任艾某某出具的《关于腊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房屋地上物清点情况说明》,原张家庄村委会书记赵某某喜出具的《关于张庄村村集体地上物清点会议情况说明》、《中共段店镇委员会段店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段店镇腊山片区村庄整合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本次拆迁系五被告共同行使的拆迁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行为,也证明张家庄村委会对原告果树的清单及棵数清点的事实。责令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周某某生承包案涉废坑所在土地上的果树予以补偿,驳回原告周某某生对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槐荫区政府项目资金管理中心、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腊山街道办事处、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周某某生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周某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对于2002年3月14日原告与张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废坑承包协议》中土地承包协议范围内的3223棵果树按政策进行补偿协议;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周某某生对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阐述为:
判令被告依法对于2002年3月14日原告与张家庄村委会签订的《废坑承包协议》中土地承包协议范围内的3223棵果树履行补偿职责。3.原腊山办事处主任艾某某出具的《关于腊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房屋地上物清点情况说明》,原张家庄村委会书记赵某某喜出具的《关于张庄村村集体地上物清点会议情况说明》、《中共段店镇委员会段店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段店镇腊山片区村庄整合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本次拆迁系五被告共同行使的拆迁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行为,也证明张家庄村委会对原告果树的清单及棵数清点的事实。责令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周某某生承包案涉废坑所在土地上的果树予以补偿,驳回原告周某某生对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槐荫区政府项目资金管理中心、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腊山街道办事处、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绍兴柯桥垣奥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绍兴垣奥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行再1号行政判决并重审此案,确认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1、法院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中总的语句中说“明确应按规定执行”。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再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绍兴柯桥垣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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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9条第一款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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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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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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