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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同样适用附利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破产程序中附利息债权的计息规则,即无论债权是否到期,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附利息的债权均停止计息。
二、破产债权停止计息的具体分析
1. 适用范围:
所有附利息的债权: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的附利息债权,无论其来源是金融机构贷款、企业间借款还是其他形式的借贷关系。只要债权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均受此条款约束。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如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其债权同样属于附利息债权的范畴。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这些债权人的利息计算也遵循《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 立法目的:
保障公平受偿:停止计息的规定旨在防止因破产程序导致的债权金额持续增加,从而确保所有债权人在同一财产范围内公平受偿。若允许利息继续计算,可能导致部分债权人因利息累积而获得过多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促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通过固定债权金额,减少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的纠纷,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这有助于破产企业更清晰地评估自身财务状况,为后续的清算或重组工作奠定基础。
3.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将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编制债权表。在债权确认过程中,债权人需特别注意利息的计算和停止时间点。
特殊情况处理: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附利息债权的停息时间,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特殊情况需特别处理。例如,对于设有担保的债权,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破产程序中停止计息的债务,仍需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若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延迟履行而遭受了实际损失(如违约金、滞纳金等),该损失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债权的一部分进行申报并可能得到补偿。
三、举例说明
以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为例:假设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5年。若在借款期限还剩2年时,甲企业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且法院于某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那么,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日,甲企业欠乙银行的本金1000万元及此前产生的利息将作为破产债权确定下来。自破产申请受理日起,该笔债权将不再继续产生利息。无论乙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抵押权),其利息计算均遵循上述规定。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纺织品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3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驳回被上诉人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此,上述“不良债权受让日”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受让不良债权之日,即在华某某资产尚未将不良债权转让之前所产生的利息应予计算,之后转让发生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停止计息时间以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显然违背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错误的,本案应当以不良债权受让日及华某某公司转让债权之日停止计息。确认曹某某对新乡市针纺织品批发有限公司名下解放路389号(产权证号:
新房股字第82号),建筑面积2426.06平方米的房地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金额18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确认曹某某对新乡市针纺织品批发有限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6002527.45元。
张某某、淮南市万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定债权优先受偿权;
2.债权金额应为78897.8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将第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对250000元(含68897.8元)的债权确定为优先受尝;
2.请求对于被告未予确认的68897.8元债权予以确认”。(2017)皖0403民初6536号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ー、被告淮南市万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原告张某某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80000、利息人民币36000,共计人民币216000元,被告淮南市万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11月30前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216000元。确认原告张某某对被告淮南市万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金额为250000元,其中180000元债权为优先债权,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淮南市万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朱某某、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朱某某的7723147.08元债权为优先债权、3710362.5元为普通债权。朱某某的11433509.58元债权虽为贷款利息及诉讼费,但原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江苏豪斯美西公司所签订的东吴农商行高抵借字(600110)第3014号、301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第三条载明“抵押担保:
(二)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据此,朱某某的债权属于抵押物担保范围内的优先债权,且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盐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朱某某有权以江苏豪斯美西公司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江苏豪斯美西公司的破产财产为抵押物的拍卖价款,故朱某某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5862元,减半收取计32931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469元,被告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负担32462元,确认原告朱某某对被告江苏豪斯美西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债权7613147.08元、普通债权37103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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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破产债权能停止计息吗?,想了解一下对于破产债权可以停止计息吗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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