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严谨,细致耐心,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纠纷以及因拆迁所涉及到的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诉讼业务。
政府部门不作为造成损失时,受害者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以挽回损失。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款为政府部门不作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赔偿条件
要获得国家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政府部门具有作为义务: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负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例如,环保部门有保护环境、查处污染行为的职责。
2. 政府部门存在不作为情形:政府部门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例如,环保部门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未进行查处。
3. 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结果:损害必须是现实且已发生的,具有确定性。这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例如,因环保部门不作为导致的农作物受损。
4. 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是由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如果即使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损害仍不可避免,则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赔偿程序
1. 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作出不作为行为的政府部门)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申请时,应说明赔偿请求的事项、理由、损失情况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若政府部门拒绝赔偿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获得赔偿。
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
3. 赔偿决定与执行:
经过复议或诉讼后,若确认政府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并造成损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政府部门应按照赔偿决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等。
四、赔偿范围与方式
1. 赔偿范围:
主要限于直接损失,即因政府部门不作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或灭失。
在某些情况下,若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导致当事人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这部分损失也可能得到赔偿,但需基于合理的预期和证据支持。
2. 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最常见的赔偿方式,根据损失情况计算赔偿金额并支付给赔偿请求人。
返还财产:如因政府部门不作为导致财产被非法占有,能够返还的应予以返还。
恢复原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受损财产恢复到原状态。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被告在行政征收程序中与原告签订了行政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告领取了补偿款,被告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搬迁,原告一直不予理睬,拒绝搬迁,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腾空并强制拆除,在拆除的过程中进行了全程录像,对相应的物品也进行清点登记,存放在居委会。
花山区政府在转移、保管商行财产过程中,负有审慎、妥善的注意义务,确保被转移财产的安全,但从现场勘验情况看,花山区政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行的实际损失,鉴于双方提供的清单和登记表在物品种类、数量、价格上存在较大分歧,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损失清单,结合视频资料,参照原始票据、同期市场重置价格和政府指导价及物品成新,确定损失,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损失或扩大损失产生的影响来划分过错,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返还的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商行领取安置补偿款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和通知要求履行限期交房义务,未遵守行政管理秩序,不符合诚信原则,违背了社会规范的功能导向,在收到通知后拒绝取回部分财物,自身存在过错,对自身物品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verdict_id":"273fc5ea237916f584dab02efbbbd23d7ec2e4f8","verdict_title":"陈某某诉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verdict_type":1,"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桂0703行初35号行政判决:
确认被告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编号G-2103645《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原告陈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广沿路与城西一街交汇处擅自占用公共用地摆卖鸡的电子秤一把作为证据进行登记保存长期未作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撤销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的钦政复决字〔202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告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对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被告市城管局对原告电子秤进行登记保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可诉;
被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赔偿的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市政府在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对被告市城管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期未作处理程序违法且无法律依据审查不细致,而作出维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主张撤销理由成立,予以支持。"},{"verdict_id":"a71d734205444d8beb123f78fd275d2eb4c7d862","verdict_title":"刘某某与洛阳市人民政府、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错误执行赔偿案件,原告刘某某诉讼请求:
请求二被告按照市场价赔偿原告被拆除的房屋588.79万元,并赔偿自2014年6月开始至今因断水断电断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营损失89.18万元,评估费30000元,合计680.93万元。正当包括原告在内的商业街的经营者刚刚取得一点收益的时候,因第二被告龙门管委会管理层变更、新的管理层出于一己私利,以景区入口改造为由,向洛阳市政府请示要求对“龙门古镇北入口及配套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征迁”,洛阳市政府于2014年6月22日,以洛某某文(2014)51号文件的形式,对第二被告的请示做出了批复。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时限内对原告刘某某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某某赔决字【2020】第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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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的钦政复决字〔202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告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对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被告市城管局对原告电子秤进行登记保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可诉;
被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赔偿的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市政府在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对被告市城管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期未作处理程序违法且无法律依据审查不细致,而作出维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主张撤销理由成立,予以支持。"},{"verdict_id":"a71d734205444d8beb123f78fd275d2eb4c7d862","verdict_title":"刘某某与洛阳市人民政府、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错误执行赔偿案件,原告刘某某诉讼请求:
请求二被告按照市场价赔偿原告被拆除的房屋588.79万元,并赔偿自2014年6月开始至今因断水断电断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营损失89.18万元,评估费30000元,合计680.93万元。正当包括原告在内的商业街的经营者刚刚取得一点收益的时候,因第二被告龙门管委会管理层变更、新的管理层出于一己私利,以景区入口改造为由,向洛阳市政府请示要求对“龙门古镇北入口及配套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征迁”,洛阳市政府于2014年6月22日,以洛某某文(2014)51号文件的形式,对第二被告的请示做出了批复。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时限内对原告刘某某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某某赔决字【2020】第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刘某某与洛阳市人民政府、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错误执行赔偿案件,原告刘某某诉讼请求:
请求二被告按照市场价赔偿原告被拆除的房屋588.79万元,并赔偿自2014年6月开始至今因断水断电断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营损失89.18万元,评估费30000元,合计680.93万元。正当包括原告在内的商业街的经营者刚刚取得一点收益的时候,因第二被告龙门管委会管理层变更、新的管理层出于一己私利,以景区入口改造为由,向洛阳市政府请示要求对“龙门古镇北入口及配套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征迁”,洛阳市政府于2014年6月22日,以洛某某文(2014)51号文件的形式,对第二被告的请示做出了批复。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时限内对原告刘某某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某某赔决字【2020】第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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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2023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行政不作为可以要求赔偿吗
内容审核:孙熙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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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