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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书没下来之前的卖买协议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并非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1) 卖买协议的生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卖买协议的生效并不直接依赖于产权证书是否下发或是否经过公证。具体来说:
1. 合同成立与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2. 不动产物权合同的效力:特别针对不动产,如房产的买卖,《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公证对卖买协议效力的影响1. 公证的作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虽然公证能够增强合同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为合同双方提供额外的法律保障,但它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
2. 无公证不影响效力:即使卖买协议未经公证,只要它满足上述合同生效的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该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3) 特殊情况说明如果卖买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以公证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则在未完成公证前,合同将不生效。因此,在签署卖买协议时,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合同生效的具体条件。
总结
产权证书没下来之前的卖买协议,即使未经公证,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仍然是有效的。公证虽然能够增强合同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但并非必备条件。在签署协议时,双方应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并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
#协议公证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005年7月8日,李某某与秦XX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X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李某某、杨某某其所有,三方就此办理了公证手续。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已交纳305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已交纳)。
杜某某与步某某、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杜某某与步某某、陶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合同有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步某某、陶某某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协助杜某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协助配合杜某某办理房产登记过户。3、步某某、陶某某应当履行公证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将房屋补偿款从2010年3月8日到房屋交付之日的所有各种补偿款支付给杜某某,步某某、陶某某已经领取的补偿款属于杜某某支付的房款。4、诉讼费、公告费和其他费用由步某某、陶某某承担。步某某、陶某某自愿将自己拆迁补偿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广场××小区××幢××层××号房屋以总额37.5万元卖给杜某某。被告步某某、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领取位于淮北市××广场××小区××幢××层××室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杜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步某某、陶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系有效合同。
罗某某、邵阳市莲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屋协议书》为有效协议;
2、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办理综合楼房屋的产权证。事实与理由:
1999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商品房屋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2室1厅),房屋建筑面积为84.98㎡,房屋总价款为53112.5元,房屋的产权证由被告负责办理,该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邵阳市莲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罗某某办理邵阳市大祥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权证,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邵阳市莲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18日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屋协议书》系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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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产没公证签的买卖合同有效吗,房产证还没下来买卖合同有效吗的法律依据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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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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