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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权有子女名字的安置房并非一定均分,其分配方式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房屋归属子女个人财产的情形1. 赠与行为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父母明确将安置房赠与子女,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该房屋即成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父母的遗产范围,其他子女无权要求均分。
2)房屋可能被认定为遗产的情形1. 借名登记争议:若存在借名登记的事实,即父母因某些原因以子女名义购买或登记安置房,但实际出资人为父母,且有充分证据支持,则该房屋仍可能被视为父母的遗产。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其他子女有权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2. 赠与无效情形:若赠与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父母在赠与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行为受欺诈或胁迫等,则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房屋仍属于父母的遗产,其他子女有权分割。
3. 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且其中涉及安置房的处置,则遗产的分配应遵循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而不一定遵循法定的均等分配原则。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享有政府拆迁安置70平方米的安置房,并将位于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府名苑2幢1单元1503室(建筑面积71.07平方)的该安置房以及相应配套的地下停车位、杂物间各一个归原告所有,且由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到原告名下;
2.确认原告享有政府拆迁安置补偿款188735.60元,并由四被告向原告支付;
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2017年10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办事处(甲方,现为钱塘区)与金泉村管某1户(乙方)签订《义蓬街道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甲方需拆除乙方主房、附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经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和政策,甲方对乙方的补偿及奖励如下:
(一)乙方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等评估额及奖励为1864971元,其中:
主房评估补偿532163元。被告管某1、葛某某、管某2、管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某某拆迁补偿款99030元,确认原告倪某某基于管某1户与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义蓬街道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享有70平方米安置房屋的合同权利。
李某某某、李某某所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纠纷案件,但一审依据被上诉人单方的虚假阶述认定两人平均分制的是该两间老房的楼房置换面积52.59平方米,若按此说法,平分该52.59平方米,人均应分26.295平方米,与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内容不符,且协议中明确写明被上诉人李某某某增分得52平方米楼房,每平方按2500元计算,一审按楼房市场价格认定每平方米5000元无依据,上诉人提供的2017年4月12日及2021年7月31日两份证明协议、村委拆迁置换面积表、村委证明,足以能够订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协议平分父母在世出时盖的四间老房并己经履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被上诉人也认可,一审判决也确认了该证据的直实性,判决相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9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某负担。
韦某某、杨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平均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广场北苑小区的房屋(1幢904、2幢1302、1303、1103、2302号);
平均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金色阳光花园小区的房屋(1栋16层01号、4栋1层01号、0××4号、16层01号、6栋15层1502号、16层1602号、17层1702号、5栋7层701号);
2、平均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拆迁各项补偿款1054616.43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九被告共同承担。原、被告原系淮北市相山区桓潭社区一组22号村民,该户于1979年分得耕地一处,于1985年分得宅基地一处,2008年云天之都(原金色云天)拆迁时,征用该户宅基地,韦某某某及被告杨某某、韦某某代表全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得房屋4套、面积461.86平方米。案件受理费63721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第三人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第三人韦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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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安置产权房写儿子名字其他子女能分遗产吗,安置房写子女的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审核:孙明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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