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员工不随迁获得补偿后能否再次入职,需结合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原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及双方意愿。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原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对再次入职的影响1. 合法解除情形:
若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搬迁至跨城市或大幅超出原约定区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则此种解除为合法解除。
在此情形下,员工获得经济补偿后,若双方均有意愿,可以重新协商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员工得以再次入职。但需注意,新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违法解除情形:
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也未支付经济补偿,仅以员工不随迁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公司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在此情形下,员工获得赔偿金后,若希望再次入职,需与公司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但公司可能因之前的违法解除行为而对员工的再次入职持谨慎态度。
2)员工不随迁获得补偿后的再次入职意愿与协商1. 员工意愿:
员工在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后,是否愿意再次入职公司,取决于其个人职业规划、对公司的认同感以及对新工作地点的接受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若员工愿意再次入职,应主动与公司进行沟通,表达入职意愿,并协商新合同的签订事宜。
2. 公司意愿与协商:
公司在面对员工不随迁获得补偿后的再次入职请求时,会综合考虑员工的过往表现、岗位需求、公司文化以及之前的解除行为等因素来做出决定。
若公司同意员工再次入职,双方应就新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并确保新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
3)再次入职的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1. 法律依据:
再次入职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相关规定。
双方应确保新合同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注意事项:
员工在再次入职前,应仔细了解新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关于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合同期限等关键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公司在再次招聘员工时,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因员工之前的解除行为而对其进行歧视或设置不合理的入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6560.57元(11个月*5141.87元每月);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扣发的工资、加班费和入职押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祁某某认为新某某公司系不合理调岗,非正常的企业自主用工行为,新某某公司的调岗严重改变了祁某某原有的工作待遇、工作岗位、工作环境,而工作待遇、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是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何一项的变化都会对祁某某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但新某某公司未与祁某某进行有效协商,直接采取通知的方式,虽然祁某某短暂前往该岗位工作,但完全系出于无奈,新某某公司的行为更像是经济性裁员不想支付补偿金而变相逼迫祁某某辞职,且系未采取任何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方式进行。被告淮北市兆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新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连带支付原告祁某某经济补偿金44231.8元,被告淮北新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返还原告祁某某工具押金2000元。
徐某某、常州吉某某服装检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徐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一审法院驳回其两项诉求内容,支持其诉求内容。在发布搬迁通知后,被上诉人吉某某南通公司提供了二选一的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加盖法人印章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二个是随迁工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袁某某、常州吉某某服装检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袁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一审法院驳回其两项诉求内容,支持其诉求内容。在发布搬迁通知后,被上诉人吉某某南通公司提供了二选一的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加盖法人印章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二个是随迁工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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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公司拆迁搬迁员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补偿,员工不随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赔偿的吗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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