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安置房拿钥匙的步骤主要涉及一系列流程,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1)拆迁安置房交房交钥匙的基本流程1. 凭《上房通知单》接待办理:回迁房交房交钥匙流程首先需要凭回迁房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上房通知单》开始接待办理。这是启动交房流程的第一步,确保业主有资格领取房屋。
2. 签订相关协议与合同:接下来,业主需要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装修管理协议,并接收业主手册、管理规约、两书(通常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这些文件是业主与物业管理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明确。
3. 持钥匙验收房屋:在签订完相关协议后,工作人员会持钥匙引领业主验收房屋。这一步骤包括检查房屋的质量、记录水电表底数等,确保房屋符合交付标准。
4. 业主签字领取钥匙:最后,业主在确认房屋无误后签字,并正式领取房屋钥匙,完成交房交钥匙的整个流程。
2)拿安置房钥匙所需资料在领取安置房钥匙时,业主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证明房屋的产权归属。
2. 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如果是由开发商的代理人办理,则需要提供此文件。
3. 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证明业主原有的房屋产权情况。
4. 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确认被安置人的身份信息。
5. 拆迁安置协议:证明业主与拆迁方之间的安置约定。
6. 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如果涉及房屋产权的转移,需要提供此文件。
3)法律依据虽然上述流程主要基于实际操作经验,但在拆迁安置房的交付过程中,也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这同样适用于拆迁安置房的交付。同时,在交付过程中,也应确保房屋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拆迁安置房拿钥匙的步骤包括凭《上房通知单》接待办理、签订相关协议与合同、持钥匙验收房屋以及业主签字领取钥匙。在领取钥匙时,业主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宋某某、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确认两原告有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
2.判令被告提供其应该提供的资料协助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8日,因望江县小北门的房屋拆迁,两原告与被告辰龙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安置两原告一套住宅,明确住宅位置为A16-3幢一单元401室,后双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于2011年11月1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原告当日补足了面积差额部分的购房款45117元,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后90日内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全部资料,房屋交付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了水电开户手续,原告也实际入住该房屋,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被告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宋某某、宋某某办理位于小北门步行街A16-3幢1单元401室房产的权属登记,确认原告宋某某、宋某某与被告安庆市望江县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国通信托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某和的诉讼请求;
2、由王某某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和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国通信托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汪某某的诉讼请求;
2.由汪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和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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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安置房不给钥匙违法吗,拆迁安置房钥匙拿到了可以随时出售吗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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