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谈判、诉讼等方式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纠纷,擅长土地征收案件纠纷,擅长企业征收疑难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关于烂尾楼纠纷案件等。
房地产企业资质已过期,不得继续销售商品房。以下是详细分析:
1)预售与现售的资质要求1. 预售要求: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订本)》第六条,商品房预售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证过期即失去合法预售资格,继续销售属违法行为。
2. 现售要求: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版)》第七条,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持有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过期不符合现售条件,不得销售。
2)资质过期销售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版)》第三十八条,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罚款。
2. 合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预售证或资质过期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可能因违法而无效,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3)应对措施与建议1. 开发商方面:应及时办理资质续期或重新申请,确保合法销售。续期需准备相关材料,如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并按规定提交申请。
2. 购房者方面:购房前应仔细核查开发商的资质证书和预售许可证是否有效。发现过期时,可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协商无果的,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版)》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版)》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为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风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服务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费用28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6800元(按照合同约定以被告应退金额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3日,要求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280000x0.1%x60=16800元),金额合计为2968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76912.74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相关技术人员购买社保所支付的社保费用);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资质服务合同》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或公告甲方资质已获得审批通过,可领取资质证时,即视为乙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的规定,2021年5月11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2021年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3批长沙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的通知》(长住建发[2021]38号),认定由被告提供代理服务的原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不合格,表明被告代理的项目申报事务未获审批通过,代理事务未能完成。限被告湖南长河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风格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合同费用28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3元,由原告湖南风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3元,被告湖南长河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安徽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万融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25日签订的3份合同编号分别为20077466、20075919、2007593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无效;
2、判令被告协助将宿州市纺织路南侧鸿儒世家1#楼0114室、0115室、0116室房屋产权信息恢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房屋产权重新恢复原告名下;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1月,宿州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物业科对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核查期间,核实到原告开发的鸿儒世家小区物业用房为1#楼0114室、0115室、0116室房屋,但产权却已变更至被告名下,该物业科要求原告应将原规划为物业用房的3间房产退回,并重新登记用于物业用房。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安徽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路××#楼××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4号)、0115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5号)、011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2××5号)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安徽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于2011年8月25日签订的的编号分别为20077466、20075919、2007593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吴某某、汕头市凯士达总公司枫溪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吴某某的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1)粤519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2.请求将本案改判为:
(1)判令二被上诉人立即交付瓷都花园A12幢29号铺面;
(2)判令被上诉人凯士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判令被上诉人凯士达公司支付上诉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违约金以该房屋实际发生的月租金数额4741.10元某某,从2017年6月起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4)判令被上诉人凯士达公司赔偿上诉人延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造成的损失(以已付购房款人民币2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从2016年8月31日起计至办证之日止);
3.依法判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诉讼费用。1.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交接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是在公平、等价、有偿前提下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受让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的前提下,转让方就负有将出让土地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包括使转让的出让土地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而非成为其背信弃义的恶意抗辩事由。汕头市凯士达总公司枫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吴某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交付房屋之日(即2024年8月1日)止按月4741.10元进行计算的迟延交房违约金共40299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汕头市凯士达总公司枫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汕头市凯士达总公司枫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本院交纳,吴某某向本院预交的46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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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地产开发商资质到期怎么办?,开发商预售证过期允许出售房屋吗的法律依据
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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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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