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共有权人未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确认,但收到并使用过拆迁款,是否还可主张合同无效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拆迁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要求
1.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在处理共有财产时,如拆迁补偿事宜,需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进一步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拆迁情境中,若未获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签订的拆迁协议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2.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若拆迁协议由未获得全体共有人授权的部分共有人签订,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则该协议可能因无权处分而面临无效的风险。此时,即使部分共有人已收到并使用拆迁款,也不能改变协议签订时存在的主体资格问题。
二、收到并使用拆迁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 事实行为与法律效力的区分:
共有权人收到并使用拆迁款,这一事实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拆迁协议的效力。协议的效力取决于签订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和程序要求。
如果协议签订时存在无权处分等法定无效情形,即使部分共有人已实际受益,也不能改变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2. 事后追认的可能性:
若其他共有人事后对部分共有人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追认(最好以书面形式),则拆迁协议可能对全体共有人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收到并使用拆迁款的行为可视为对协议的接受和履行。
但若其他共有人拒绝追认,则部分共有人擅自签订的协议对未签字的共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与情形
1. 法定无效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拆迁协议可能因签订主体不具备相应资格(如无权处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共有权人未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若协议签订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之一,即使部分共有人已收到并使用拆迁款,仍可依法主张合同无效。
2. 具体案例分析:
例如,若拆迁方与部分未经授权的共有人签订协议,并虚构补偿标准或隐瞒关键信息以诱使对方签约,则该协议可能因欺诈而无效。此时,即使已收到拆迁款,其他共有人仍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重新协商或赔偿损失。
另一方面,如果所有共有人事先已达成口头或书面共识,允许部分共有人代表全体签订协议,并且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那么即使部分共有人事后才在协议上补签或未直接签字,该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温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招远市开发区民委员会于2001年1月3日签订的协议的第一条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判令该房屋归三原告所有。该协议签订时,原告孙某某已成年,但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均不知情,该协议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孙某某、孙某某的权益,且被告至今也从未对该房屋接收管理和使用。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招远市温泉街道后柳行村村民委员会2001年1月3日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无效,位于该村的房屋一处(户名:
孙某某某,房产证号:
0×**,)归原告温某某、孙某某、孙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招远市温泉街道后柳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张某某、宋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04年4月10日被告宋军与江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江某某在没有告知原告及家庭其他人员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卖给被告,应属无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该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新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新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与宣城市宣州区西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与方某某安置区53户拆迁户的《协议书》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该《协议书》系被告与西林街道办事处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在原告和张某某、张某某等当事人没有签名认可的情况下,骗取宣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而非法获取包括原告在内所有的一亩商业用地。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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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时产权共有人签字有效吗,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无效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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