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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协议因家庭有新增人口又后签了一份,哪张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明确的是,两份拆迁补偿协议,只要均符合法定要件,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若两份协议均满足上述条件,则均具备法律效力。
接下来,针对两份协议的具体效力及适用,分析如下:
1. 协议内容的比较:
需要对比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关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关键条款。
如果后签的协议是对前一份协议的补充或修改,且双方均表示认可,那么后签的协议将作为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 签订时间的考量:
一般来说,后签订的协议可能反映了双方最新的意思表示和协商结果。
但是,如果前一份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后一份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那么后一份协议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其效力会受到限制。
3. 家庭新增人口的影响:
家庭新增人口可能是导致后签协议的原因之一。如果新增人口影响了拆迁补偿的分配或计算,且这一变化在两份协议中得到了体现,那么需要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哪份协议更具法律效力。
如果后签的协议充分考虑了新增人口的因素,并对此进行了合理的补偿安排,且双方均表示认可,那么后签的协议可能更具法律效力。
哪份拆迁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签订时间以及家庭新增人口对补偿的影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两份协议均有效且存在冲突,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邢霞、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解某某和被告签订的《小张村棚户区(旧村改造)搬迁还房补偿协议》为有效协议;
2、请求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0日,解某某(乙方)、小张村委会(甲方)签订了《小张村棚户区(旧村改造)搬迁还房补偿协议》,约定:
根据甲方还房方案的规定,乙方宅基地院落面积经认证、公示,甲方承诺给乙方还房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协议还对搬家费补助、租房补助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了约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确认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小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小张村棚户区(旧村改造)搬迁还房补偿协议》系有效协议,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小张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与原告解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小张村棚户区(旧村改造)搬迁还房补偿协议》。
王某某与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要求被告重新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有的历史住宅房地宗一处,2004年8月办理了东集用(2004)字第11240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颁发后使用至2016年,该房屋拆迁,被告前王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拆迁事项与第三人王某某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影响到原告不能抓楼房号和分配安置楼房事宜。2016年5月12日被告前王村委会与第三人王某某才针对原告东集用(2004)字第11240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签订的《前王村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恒裕安装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依法确认恒裕安装公司与李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签订的《原工业局及灯头厂家属院危旧房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侯马市恒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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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怎样确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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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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