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未办理登记的拆迁房在一定条件下会被查封。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查封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进而采取查封等措施。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对未登记不动产的查封权力,只要能够确定权属且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即可进行查封。
二、查封的具体情形
1. 产权归属明确:
即便拆迁房未办理登记,若有拆迁安置协议、政府批文等法律文件能明确证明房产权益归属于被执行人,法院可认定其为被执行人财产并进行查封。
例如,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写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为被执行人,且回迁房是对其的安置补偿,此时法院可依据协议查封房产。
2. 实际占有与使用:
若被执行人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拆迁房,即使无房产证,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查封。
实际占有的证据包括水电费、物业费缴纳凭证,或社区、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通过查封,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对房屋的处分权,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3. 涉及债务纠纷:
当拆迁房所有人存在未履行债务,如拖欠贷款、工程款等,且债权人已获胜诉判决但债务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封拆迁房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三、不得查封的例外情形
1. 唯一生活必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若拆迁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且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法院不得查封。
但需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申请执行人同意垫付安置费用等例外情况。
2. 存在产权争议:
如拆迁房产权存在争议,如家庭成员间的分配纠纷或与拆迁方的补偿协议争议尚未解决,法院在产权争议解决前一般不会查封,以避免损害真正权利人利益。
3. 涉及公共利益或特殊政策保护:
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等公共项目而征收的房屋,在特定阶段可能享有政策豁免权。例如,已纳入征收范围但未完成补偿安置的房屋,若查封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实现,法院通常会审慎处理。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撤销龙岗区房屋的查封和拍卖,维护原告的所有权和基本的居住权。原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己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驳回原告戴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张某某某平与高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张某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许庄街道办事处张某某村东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为原告张某某平及张某某某所有,其拆迁补偿款归原告张某某平及张某某某所有;
2、依法判决停止(2019)鲁0891执57号执行案件中对许庄街道办事处张某某村东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冻结;
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
依法判决确认许庄街道办事处张某某村东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50%为原告张某某平所有,其拆迁补偿款50%归原告张某某平所有。在依被告要求查封原告财产时并未审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审批文件、其他证据,并未通知管理人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就作出了查封的裁定。案件受理费14610元由原告张某某平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某平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何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张某某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张某某成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案涉车房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因不在于张某某成,张某某成的前任业主在购买案涉车房时,联城公司就告知该车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郑某某在一审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当时确实有与买房者说明,所以张某某成潜意识中就认为案涉车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且联城公司并未通知过案涉车房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事宜,直至案涉车房被人民法院查封,张某某成才得知案涉车房已办证至邱某某名下,由始至终,张某某成对于办理过户登记事宜均不存在任何过错,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在于联城公司及邱某某。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不得执行被上诉人邱某某所有的位于板芙镇芙××城花园××号车房[房产证号:
C××6,土地证号:
国(2005)30xxx6]并解除对该车房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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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回迁房未取得房产证,能被法院查封吗,根据规定拆迁房可以查封吗?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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