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一般不包括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1. 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通常属于应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收入等,均属于应税收入范畴。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通常因转让土地或房产相关权益而获得,因此一般应计入应税收入。
2. 政策性搬迁的特殊规定:
若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进行搬迁,并满足一定条件(如用于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用途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或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等),拆迁补偿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进行汇总清算。
二、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情形
1.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政府土地补偿款同时符合有专项用途、有管理办法、单独核算等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此条例并不直接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免征。若补偿款被视作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并满足相关条件,则可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
三、税务处理建议
准确界定搬迁性质:企业应主动与政府部门确认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并及时取得搬迁文件、协议等法定凭证作为税务备案依据。
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企业应建立搬迁收入与支出的专项台账,完整记录补偿金额、资产处置损益、搬迁费用明细等关键数据,以确保税务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咨询专业税务机构:鉴于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和地域性差异,建议企业在处理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的税务问题时,咨询专业税务机构以确保合规性。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以(2015)渝某某终字第00285号判决确认的昭通市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K98+450~K103+310标段工程款46,103,440元为基数,按3.58%计算的营业税损失1,650,503.1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足额开具按照(2021)云民终756号判决确认的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K103+358.02~K111+20标段已付工程款58,490,69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应赔偿原告按3.58%计算的营业税损失2,093,966.77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足额开具按照(2021)云民终756号判决确认的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K103+358.02~K111+20标段应付工程款15,287,682.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应赔偿原告按3.58%计算的营业税损失547,299.02元,按15%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损失2,293,152.336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之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该K98+450~K103+310标段46,103,440元工程款现已超过发票凭证的追补年限,被告即使现在向原告开具发票,原告该部分支出也已无法追补扣除,被告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已付款3.58%的营业税损失,原告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赔偿相应的税费损失。案件受理费57,894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朱某某、童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朱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酒泉市重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任公司)收取王某某25293.8元税款后,未向税务局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应返还多收取的税款11870.9元,上述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正如王某某在民事起诉状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2018年3月,重任公司通知王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将购房发票、住房维修基金的正式票据给了王某某”,如果朱某某未向税务机关缴纳房屋买卖税款,王某某如何取得购房发票,如何将税务机关开具的购房发票交给朱某某,故本案事实是就案涉房屋,朱某某根据税务局核定的9.6%的税率(该税率包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等税种),向税务局缴纳了25280.64元的税金(合同约定房款263340×9.6%=25280.64元)后,税务局才向王某某开具了案涉房屋正式购房发票。一审案件受理费448元,由朱某某、童某某负担178元,王某某负担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朱某某、童某某负担88元,王某某负担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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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告向原告足额开具按照(2021)云民终756号判决确认的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K103+358.02~K111+20标段已付工程款58,490,69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应赔偿原告按3.58%计算的营业税损失2,093,966.77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足额开具按照(2021)云民终756号判决确认的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K103+358.02~K111+20标段应付工程款15,287,682.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应赔偿原告按3.58%计算的营业税损失547,299.02元,按15%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损失2,293,152.336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之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该K98+450~K103+310标段46,103,440元工程款现已超过发票凭证的追补年限,被告即使现在向原告开具发票,原告该部分支出也已无法追补扣除,被告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已付款3.58%的营业税损失,原告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赔偿相应的税费损失。案件受理费57,894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verdict_id":"b8b002172232d7c63a6b2d72f14c497fe8c663bd","verdict_title":"朱某某、童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verdict_type":0,"verdict_brief":"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朱某某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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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酒泉市重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任公司)收取王某某25293.8元税款后,未向税务局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应返还多收取的税款11870.9元,上述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正如王某某在民事起诉状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2018年3月,重任公司通知王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将购房发票、住房维修基金的正式票据给了王某某”,如果朱某某未向税务机关缴纳房屋买卖税款,王某某如何取得购房发票,如何将税务机关开具的购房发票交给朱某某,故本案事实是就案涉房屋,朱某某根据税务局核定的9.6%的税率(该税率包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等税种),向税务局缴纳了25280.64元的税金(合同约定房款263340×9.6%=25280.64元)后,税务局才向王某某开具了案涉房屋正式购房发票。一审案件受理费448元,由朱某某、童某某负担178元,王某某负担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朱某某、童某某负担88元,王某某负担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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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补偿款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政府土地补偿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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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