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一般不包括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1. 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通常属于应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收入等,均属于应税收入范畴。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通常因转让土地或房产相关权益而获得,因此一般应计入应税收入。
2. 政策性搬迁的特殊规定:
若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进行搬迁,并满足一定条件(如用于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用途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或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等),拆迁补偿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进行汇总清算。
二、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情形
1.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政府土地补偿款同时符合有专项用途、有管理办法、单独核算等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此条例并不直接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免征。若补偿款被视作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并满足相关条件,则可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
三、税务处理建议
准确界定搬迁性质:企业应主动与政府部门确认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并及时取得搬迁文件、协议等法定凭证作为税务备案依据。
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企业应建立搬迁收入与支出的专项台账,完整记录补偿金额、资产处置损益、搬迁费用明细等关键数据,以确保税务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咨询专业税务机构:鉴于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和地域性差异,建议企业在处理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的税务问题时,咨询专业税务机构以确保合规性。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以(2015)渝某某终字第00285号判决确认的昭通市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K98+450~K103+310标段工程款46,103,440元为基数,按3.58%计算的营业税损失1,650,503.1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足额开具按照(2021)云民终756号判决确认的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K103+358.02~K111+20标段已付工程款58,490,69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应赔偿原告按3.58%计算的营业税损失2,093,966.77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足额开具按照(2021)云民终756号判决确认的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K103+358.02~K111+20标段应付工程款15,287,682.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应赔偿原告按3.58%计算的营业税损失547,299.02元,按15%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损失2,293,152.336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之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该K98+450~K103+310标段46,103,440元工程款现已超过发票凭证的追补年限,被告即使现在向原告开具发票,原告该部分支出也已无法追补扣除,被告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已付款3.58%的营业税损失,原告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赔偿相应的税费损失。案件受理费57,894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朱某某、童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朱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酒泉市重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任公司)收取王某某25293.8元税款后,未向税务局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应返还多收取的税款11870.9元,上述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正如王某某在民事起诉状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2018年3月,重任公司通知王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将购房发票、住房维修基金的正式票据给了王某某”,如果朱某某未向税务机关缴纳房屋买卖税款,王某某如何取得购房发票,如何将税务机关开具的购房发票交给朱某某,故本案事实是就案涉房屋,朱某某根据税务局核定的9.6%的税率(该税率包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等税种),向税务局缴纳了25280.64元的税金(合同约定房款263340×9.6%=25280.64元)后,税务局才向王某某开具了案涉房屋正式购房发票。一审案件受理费448元,由朱某某、童某某负担178元,王某某负担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朱某某、童某某负担88元,王某某负担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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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告向原告足额开具按照(2021)云民终756号判决确认的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K103+358.02~K111+20标段已付工程款58,490,69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应赔偿原告按3.58%计算的营业税损失2,093,966.77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足额开具按照(2021)云民终756号判决确认的昭通至巧家(金塘)二级公路K103+358.02~K111+20标段应付工程款15,287,682.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应赔偿原告按3.58%计算的营业税损失547,299.02元,按15%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损失2,293,152.336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之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该K98+450~K103+310标段46,103,440元工程款现已超过发票凭证的追补年限,被告即使现在向原告开具发票,原告该部分支出也已无法追补扣除,被告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已付款3.58%的营业税损失,原告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赔偿相应的税费损失。案件受理费57,894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verdict_id":"b8b002172232d7c63a6b2d72f14c497fe8c663bd","verdict_title":"朱某某、童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verdict_type":0,"verdict_brief":"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朱某某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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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酒泉市重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任公司)收取王某某25293.8元税款后,未向税务局缴纳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应返还多收取的税款11870.9元,上述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正如王某某在民事起诉状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2018年3月,重任公司通知王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将购房发票、住房维修基金的正式票据给了王某某”,如果朱某某未向税务机关缴纳房屋买卖税款,王某某如何取得购房发票,如何将税务机关开具的购房发票交给朱某某,故本案事实是就案涉房屋,朱某某根据税务局核定的9.6%的税率(该税率包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等税种),向税务局缴纳了25280.64元的税金(合同约定房款263340×9.6%=25280.64元)后,税务局才向王某某开具了案涉房屋正式购房发票。一审案件受理费448元,由朱某某、童某某负担178元,王某某负担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朱某某、童某某负担88元,王某某负担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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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补偿款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政府土地补偿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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