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物业无权支配地下商铺的公摊面积
对于地下商铺的公摊面积,其权属及管理问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公摊面积的权属
1. 业主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公摊面积作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 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意味着,物业作为服务提供者,并不享有对公摊面积的所有权或支配权。
二、物业对公摊面积的管理
1. 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包括对公摊面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但并无权擅自支配或改变其用途。
2. 禁止行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这表明,物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公摊面积的用途,以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这表明,物业若擅自支配公摊面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业主权益保护:若物业存在擅自支配公摊面积的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物业无权支配地下商铺的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仅负责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若物业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也有权依法维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为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房某某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禹某某强支付原告2017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524.78元及公摊费603.55元。2017年5月20日,原告房某某物业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百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百某某居委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百某某居委会委托原告对南彭镇公路物流基地安置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原拆迁约定,物业管理费由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以0.5元/月·平方米给予补贴管理费给相应管理服务公司,此费用在补贴期间直接从业主应交费用中直接扣除,业主实缴金额为:
即高层(电梯房)住宅0.7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费),无电梯0.5元/月/平方米。被告禹某某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22.75元及公摊费603.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市朝阳区芳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反诉被告)芳馨园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x号芳某园小区住宅楼地下1层-3层除机动车库外(机动车库约3985.48平方米)的地下部分的公共场所、公共道路、物业管理用房及公用设备设施用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芳馨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2.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恒嘉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芳馨园业委会移交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涉及的公共场所、公共道路、物业管理用房及公用设备设施用房。芳馨园业委会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虽认可恒嘉公司所述的分摊至业主专有面积当中的部分,但同时认为其出示的证据和该组证据可以显示出地下一至三层主要涉及的部分均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空间、公用设备用房,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芳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13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芳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缴纳)。
天水市麦积区御景泽源业主委员会、天水金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物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御景泽源业委会的上诉请求:
判决御景泽源小区1、2、4号楼负一层归全体业主所有;
判决被上诉人金地鸿业房产公司退出对御景泽源1、2、4号楼负一层及地下196个车位的非法管理,被上诉人金地鸿业房产公司向上诉人御景泽源业委会交付1、2、4号楼负一楼管理的全部资料文件、档案、钥匙;
判决被上诉人金地鸿业房产公司立即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用房417.6平方米;
由被上诉人金地鸿业房产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关于御景泽源1、2、4号楼负一层的所有权问题,上诉人认为应当归少数人所有,主要理由为:
第御景泽源1、2、4号楼《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第四条:
“未计入公摊的物管用房、水泵房、开闭所、控制中心、门房、地下室等,产权或使用权在转让前归出卖人所有”说明御景泽源1、2、4号楼负一层,在商品房出卖后,其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到全体业主,上诉人代表全体业主,具有绝对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74元,由上诉人天水市麦积区御景泽源业主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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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子公摊面积业主可以占用吗,物业占用业主公摊面积是否违法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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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