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工龄工资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工龄工资做出直接规定。法律主观上,《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并实行最低工资保护。工资水平应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同时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具体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则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
因此,是否实行工龄工资,以及工龄工资的计算方式,属于企业的自主权,这些通常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规定。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不支付工龄工资是违法的。所以,如果公司没有工龄工资,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与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约定或者规定的,则单位不给工龄工资合法;
如果有相关约定或者规定的,则不合法。国家只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强制性要求单位支付工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法律分析:
一、公司没有工龄奖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律分析: 公司不给工资条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发放一张工资单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工资条也叫工资表,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纸条,但并不是所有单位都给员工工资条,有的单位会将工资的各项明细表发给员工,但是有的单位是没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9年半工作年限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379元,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2.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自2011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延时超长工作时间150%补偿金492,096元、双休日200%补偿金218,543元、法定节假日300%补偿金32,847元、年休假300%补偿金29,861元,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应付一个月补偿金10,882元,合计784,229元; 3.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未缴纳企业职工五险一金补偿金100,000元。以上各项总计987,608元(玖拾捌万柒仟陆佰零捌元)。当然原告不拒绝以没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月工资双倍的依法判定。审理中,原告将诉请中的“当然原告不拒绝以没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月工资双倍的依法判定”放弃,其他诉请不变。事实和理由: 被告不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将劳动者的超长时间加班、双休、法定节假日等辛苦付出误认为理所应当,原告冬早七点到晚九点、夏早五点至晚九点超长加班被告未依据劳动法规支付额外拉动报酬,虽然岗位特殊付出理应有回报。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69部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某年休假工资2,024.4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69部队负担5元。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玖升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工龄12年共计60,252.00元; 2.要求玖升公司支付原告未休带薪年假16,736.67元(2018年5天,2019年10天,2020年10天,合计25天); 3.要求玖升公司给予故意拖欠加班费用35,477.91元; 4.要求玖升公司补付本人2020年2、3、4、5、月份工资合计10,884.00元,支付拖欠的6月份工资3,591.25元,共计14,475.25元; 5.要求确认原告与生化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生化公司对上述赔付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人在红阳公司、玖升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玖通公司和玖丰公司的劳动关系变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刘某某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报酬4943.62元,被告吉林省博大玖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补充支付原告刘某某2020年6月份工资434.78元。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48769元; 2.赔偿李某某未缴纳社保44200元(自2013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 3.赔偿李某某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6967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4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4月、5月份工资13934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杨某某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97678元; 2.赔偿杨某某名未缴纳社保49920元(2006年9月1日到2013年10月); 3.赔偿杨某某名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6977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3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3月、4月、5月份工资20913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101140元; 2.赔偿陈某某未缴纳社保24960元(2007年4月28日到2010年7月); 3.赔偿陈某某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7780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4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4月、5月份工资1556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丰加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59479.50元; 2.赔偿丰加进未缴纳社保60320元(2010年9月2日到2020年5月1日); 3.赔偿丰加进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6261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3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3月、4月、5月份工资18783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46662.50元; 2.赔偿李某某未缴纳社保77600元(2008年11月26日到2020年4月1日); 3.赔偿李某某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3733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2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2月、3月、4月、5月份工资14932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21000元; 2.赔偿严某某未缴纳社保31200元(2015年3月2日到2020年4月1日); 3.赔偿严某某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4200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2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2月、3月、4月、5月份工资168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安朝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21000元; 2.赔偿安朝桥未缴纳社保31200元(2015年4月20日到2020年4月20日); 3.赔偿安朝桥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4200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2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2月、3月、4月、5月份工资168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31500元; 2.赔偿袁某某未缴纳社保43680元(2013年3月13日到2020年4月1日); 3.赔偿袁某某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4500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4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4月、5月份工资9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朱法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36900元; 2.赔偿朱法兴未缴纳社保56160元(2011年5月19日到2020年5月19日); 3.赔偿朱法兴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4100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2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2月、3月、4月、5月份工资164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阳环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27288元; 2.赔偿阳环芝未缴纳社保49920元(2012年7月19日到2020年4月1日); 3.赔偿阳环芝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3411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2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2月、3月、4月、5月份工资13644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陈某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22500元; 2.赔偿陈某某平未缴纳社保31200元(2015年4月1日到2020年4月1日); 3.赔偿陈某某平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4500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2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2月、3月、4月、5月份工资18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34850元; 2.赔偿李某某未缴纳社保52520元(2012年2月1日到2020年4月1日); 3.赔偿李某某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4100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4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4月、5月份工资82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聂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34650元; 2.赔偿聂某某未缴纳社保56160元(2011年9月1日到2020年4月1日); 3.赔偿聂某某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3850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2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2月、3月、4月、5月份工资154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徐世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49383元; 2.赔偿徐世生未缴纳社保57200元(2011年3月14日到2020年5月1日); 3.赔偿徐世生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5487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4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2月、3月、4月、5月份工资21948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梅仕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67487.50元; 2.赔偿梅仕聪未缴纳社保78020元(2007年11月9日到2020年4月1日); 3.赔偿梅仕聪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5399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3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3月、4月、5月份工资13477.5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32942元; 2.赔偿廖某某未缴纳社保44200元(2013年4月1日到2020年5月1日); 3.赔偿廖某某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4706元; 4.赔偿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2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2月、3月、4月、5月份工资18824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工龄补偿金108750元; 2赔偿丁某某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代理通知金,一个月平均工资7500元; 3.赔偿丁某某未解除劳动合同待工期间,自2020年3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为止,暂计3月、4月、5月份工资22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李某某、杨某某名、陈某某、丰加进、李某某、严某某、安朝桥、袁某某、朱法兴、阳环芝、陈某某平、李某某、聂某某、徐世生、梅仕聪、廖某某、丁某某等17人入职隆某某公司,并分别与隆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福建隆某某超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经济补偿金48769元、杨某某名经济补偿金96040元、陈某某经济补偿金101140元、丰加进经济补偿金53684.50元、李某某经济补偿金42929.50元、严某某经济补偿金16230元、安朝桥经济补偿金21000元、袁某某经济补偿金31073元、朱法兴经济补偿金34713元、阳环芝经济补偿金27288元、陈某某平经济补偿金22500元、李某某经济补偿金34850元、聂某某经济补偿金34308元、徐世生经济补偿金41562元、梅仕聪经济补偿金67487.50元、廖某某经济补偿金31710元、丁某某经济补偿金97889.50元,福建隆某某超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某名待工期间工资6860元、丰加进待工期间工资5651元、李某某待工期间工资4937元、严某某待工期间工资4450元、安朝桥待工期间工资5404元、朱法兴待工期间工资5061元、阳环芝待工期间工资4615元、陈某某平待工期间工资4500元、聂某某待工期间工资5016元、廖某某待工期间工资4530元、丁某某待工期间工资6751元。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公司不提供工资条属于违法吗?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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