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超过3年的征地拆迁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于拆迁和征收性案件有全面的实操经验。
退休后土地征用,依然享有补偿权益,但具体补偿情况需依据土地权属及当地政策确定。
1)补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需依法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补偿资格判断:1. 土地权属:补偿资格首先取决于土地权属。若土地归退休人员个人或家庭承包经营,则他们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若土地属于集体,则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但退休人员作为集体成员,可能从集体补偿中受益。
2. 成员资格:即使退休人员有稳定退休工资,只要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不影响其获得征地补偿的权益。
3)补偿项目及归属: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分配时应考虑退休人员所在家庭的权益。
2.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征地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退休人员若需安置,应获得相应补助。
3.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所有者,若退休人员在土地上有附着物或青苗,应获得这部分补偿。
4)特殊情况与政策差异:不同地区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规定,影响退休人员补偿。建议咨询当地部门或律师,了解具体政策。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曾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份额共计1573200元(青苗费131.1亩×2040元/亩=267444元+附着物补偿131.1亩×8300元/亩×(1+20%)=1305756元)。并以补偿款1573200元为基数每年6%的利息标准偿还从2018年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开庭前,原告先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的林地征收补偿款份额共计1325756元(构筑物补偿10亩×2000/亩=20000元+附着物补偿131.1亩×8300元/亩×(1+20%)=1305756元)并以补偿款1325756元为基数每年6%的利息标准偿还从2018年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最终以被告与翠屏区征地拆迁中心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标准为准)。开庭审理中,原告再次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享有的经济作物补偿费701885.184元和地上构筑物补偿费20000元共计721885.184元(100.672亩×120%×8300元/亩×70%+10亩×2000元/亩)。经原告与原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办事处红岩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岩社区)会谈,红岩社区陈述2020年5月28日已和翠屏区征地中心以及翠屏区安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林场征收协议,原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已下发至红岩社区,但红岩社区未及时将补偿款发放给原告。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曾永某某支付林木经济作物补偿费508956元,并以5089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受理费曾永某某已预交,且曾永某某表示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因此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五粮液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应由其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原告曾永某某。
李某某甜、李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征收土地补偿款共24054182元(按征地总亩数及总补偿费用的五点五分之一计算);
2、判令两被告为原告预留安置地0.124亩(按征收水田10.124亩的十分之一计算);
3、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青苗补助费12880元(以征收水田的亩数10.124亩为基数,按每亩7000元计算,原告应分得其中的五点五分之一);
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2009年兴安县人民政府立项征收乙甲村土地,公布丈量田地征收亩数时,户主即被告李某某名下实际人口是五个半人(即李某某及其配偶2人,李某某1人,李某某1人,李某某小女1人,李某某母亲半人,李某某大哥分得母亲另外一半田地)的田地全部在征收范围之内,并己全部公示落实到位,其中水田10.124亩,旱地5.542亩,果园地5.758亩,林地4.347亩,共计25.771亩,按照现行补偿标准51336元每亩计算,征收补偿款共计1322980.056元,原告应分得其中的五点五分之一即240541.82元。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李某某被征用的田、地等土地补偿款235426.9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期限给付,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何某某、德清县钟管镇茅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德清县钟管镇茅山村北村前会龙桥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何某某上诉请求:
1.判令茅山村合作社、会龙桥小组给付何某某征地农民基本保障费33391元,另判令茅山村合作社、会龙桥小组承担何某某直接损失19479元,误工费2000元,以及后交的2个指标的养老保险费12000元,以上共计66870元;
2.二审诉讼费用由茅山村合作社、会龙桥小组承担。3.2006年小组征用面积合计30.445亩,有原来的会龙桥组组长何某某签字,平均每户有一个失地养老保险指标,平均1亩分配1个指标,(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的通知[2006]11号及茅山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人员分配表中指出的1亩田1个失地指标,而不是茅山村合作社、会龙桥小组所说的1.15亩1个失地指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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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有退休工资还能拿征地补偿吗,养老院老人的土地征收有补偿吗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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