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认书是对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一种书面确认文件。它详细列明了因拆迁而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具体内容,是拆迁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1. 拆迁安置补偿的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值差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2. 补偿标准的确定
房屋补偿是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补偿金额应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评估工作需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地级市政府部门会根据每年的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相应的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居民参考,以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3.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认书的作用
确认书作为拆迁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的拆迁和补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确认书是其获得补偿的凭证,也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如果拆迁方未按照确认书上的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可以依据确认书寻求法律救济。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认书是拆迁过程中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详细列明了补偿标准,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拆迁和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所有;
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房产抵押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协助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确认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60号面积为54平方米、2楼2-061号面积54平方米、3楼3-032号面积为63.68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司武、王嗣雷、郭某某共同所有。
王某某、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07号面积为249平方米、2楼2-003号面积455平方米、2楼2-002号面积为46平方米、3楼3-004号面积为305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所有;
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房屋拆迁还建补偿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07号面积为249平方米、2楼2-003号面积455平方米、2楼2-002号面积为46平方米、3楼3-004号面积为305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房产抵押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07号面积为249平方米、2楼2-003号面积为455平方米、2楼2-002号面积为46平方米、3楼3-004号面积为305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确认被告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德洋广场1楼1-007号面积为249平方米、2楼2-003号面积为455平方米、2楼2-002号面积为46平方米、3楼3-004号面积为305平方米的商铺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刘某某、蒋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刘某某、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将在房产部门备案表中确定给原告的安置房即托里县西城小区4号楼拆迁明细表中第2单元401室、501室、702室及该楼的102门面房依约按使用面积计算并进行精装修后交付原告。二审案件受理13895.86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蒋某某负担9747.95元,上诉人殷某某林、冉某某负担4097.91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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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安置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拆迁安置房屋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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