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时常会因为安置补偿问题谈不妥而导致征收工作停滞,无法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有一些不理智的征收人通过断水断电来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广东省的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
李先生的宅基地与房屋被依法纳入了征收范围之内,但因为对安置补偿问题存有疑问,双方一直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没想到在一个下午,街道办在没有通知李先生的情况下,直接带着供水、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李先生家,强行拆除了李先生家的水表、电表,中断了对李先生家的供水供电,直接导致李先生无法正常生活。李先生遭遇这样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况时,果断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是这样做的:
一、收集证据,确定责任主体
在被断水断电后,李先生向多方反映情况,最终得知供水、供电公司均是因为街道办发送的文件要求,才配合街道办进行的断水断电。并且拿到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当时的现场有街道办的人员进行指挥。
二、提供充足的证据,提起诉讼
在明确了具体的诉讼主体后,李先生就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展过程中,对于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街道办强制断水断电涉嫌违法。李先生就此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最终成功立案。
三、开庭辩论,最终得到胜诉判决
李先生在立案后,法院不久就进行了开庭。最终法院认定,街道办在没有与李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就针对其房屋实施了停水、停电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文中的规定,应当被确认违法。此外,停止供水、供电系街道办要求供水、供电公司配合的行为,因此,停水、停电行为应当由街道办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街道办对李先生房屋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
由此可见,征收拆迁中,征收方在没有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的断水,断电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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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价,法定下限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