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仓库是否属于厂房,这一问题首先需明确仓库与厂房的法律定义及属性。
1. 仓库与厂房的定义
仓库,通常指用于存放货物、物品的建筑或空间,其主要功能是储存。
厂房,则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加工、制造等活动的建筑,其主要功能是生产。
2. 从法律属性上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无论是仓库还是厂房,只要其是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均属于不动产。
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将仓库与厂房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进行区分。仓库和厂房都是建筑物的一种,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使用功能和用途上,而非法律属性上。
3. 住建部的角度
住建部作为负责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筑市场监管等职能的部门,其关注点是建筑物的建设质量、安全标准、使用功能等。从住建部的角度来看,仓库和厂房都是建筑物,都需要遵守相关的建筑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无论是仓库还是厂房,在建设、改造、使用等过程中,都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并接受住建部门的监管。
仓库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一种,与厂房在法律属性上没有本质区别。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功能和用途上。从住建部的角度来看,仓库和厂房都是建筑物,都需要遵守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标准。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一起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民事案件。翟某某起诉请求:
1.确认位于津晋高速延长线以南、制盐场十号汪子填充物料所有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翟某某所有(价值2000万)。2.判令某晶公司停止对制盐场十号汪子填充的物料以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某晶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津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翟某某的异议请求。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亦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不动产物权设立的基本要件,翟某某主张涉案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无法律依据,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某晶公司与某旺公司签订《十号汪子场地租赁合同》第六条规定,某旺公司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归属于某晶公司,翟某某并无取得涉案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合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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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住建部监理工程师,住建部第三方检测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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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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