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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诈骗案公安不追赃,被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是犯罪行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
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被害人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追缴赃款赃物。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诈骗犯罪的证据、赃款赃物的去向等。
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映情况:如果办案的公安机关不予追缴赃款赃物,被害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他们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公安机关最终没有追缴到赃款赃物,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诈骗犯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追缴赃款赃物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但是否能够成功追缴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赃款赃物的去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等。因此,被害人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线索和证据,以便公安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
对一切的违法犯罪所得要进行追缴,所以诈骗案件的赃款是会进行追缴。
公安机关对诈骗案件进行立案后,会对案件进行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诈骗犯罪所得的,会一律进行查封、冻结,不属于嫌疑个人合法财产的,就会进行收缴,在结合被害人的报案,确定追缴的财物是否属于被害人,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就会进行退赔,不属于被害人的,一律要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
诈骗案是刑事案件中较为难侦破的案件之一,破案后损失的财物能不能追回来还是不一定,如追赃及时,案犯没有挥霍掉或有承付能力是可以挽回或部分挽回损失的,否则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可能。
受害人的损失没有任何一个机关或部门来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退赃款对减轻处罚有积极影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追求民事赔偿并强制执行退赃。
积极退赃的认定包括发现暗中送物或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因悔罪或未兑现承诺而退还,以及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退赃行为可作为减轻处罚的因素,但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存在,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法律分析
不退赃款一般不会减轻处罚,如果犯人有可抵押或者名下有其他资产的话,可以以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到法院,请求民事赔偿,要求强制执行退赃。
如何认定积极退赃
(一)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
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
即将财物退还。
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
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
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
现在同意第二种观点较为多数。
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
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
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
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
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三)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
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
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
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结语
针对退赃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退款不会减轻处罚。
但如果犯人有可抵押或其他资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并要求强制执行退赃。
对于积极退赃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发现暗中送的或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及时退还;
二是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自动退还;
三是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以从宽处理,但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
对一切的违法犯罪所得要进行追缴,所以诈骗案件的赃款是会进行追缴。
公安机关对诈骗案件进行立案后,会对案件进行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诈骗犯罪所得的,会一律进行查封、冻结,不属于嫌疑个人合法财产的,就会进行收缴,在结合被害人的报案,确定追缴的财物是否属于被害人,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就会进行退赔,不属于被害人的,一律要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诈骗类案件不仅要查明诈骗的手段,也应证明赃款的去向,这对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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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追赃,诈骗追赃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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