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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并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法律。以下是该法的部分核心条文及解释:
1)土地的所有制与使用权1. 土地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指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土地利用与规划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包括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等。
2. 国土空间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强调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3)耕地保护1. 耕地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2. 占用耕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详细规定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原则,即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开垦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4)建设用地管理1. 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特殊审批程序。
2. 征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征收土地应给予的补偿原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5)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2.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土地的所有制、使用权、利用与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以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护耕地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出让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王某某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南牙户咀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1.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不正确,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土地承包合同》,首先适用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6元(上诉人王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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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土地管理法全文,土地管理法中相关条文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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