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诉讼的法律规定,涉及征地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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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征地拆迁诉讼的法律规定,涉及征地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涉及征地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涉及征地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1. “原告就被告”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与应用:在征地拆迁诉讼中,若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通常应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若某县自然资源局对某地块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则应向该县自然资源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经复议的案件管辖:

复议改变的情况: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如处理结果、行为性质或法律依据等),则案件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或原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未改变的情况:若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则案件仍由原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与应用:在征地拆迁诉讼中,若被征收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或原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 不动产专属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与应用:在征地拆迁诉讼中,若被征收人对政府关于其房屋或土地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该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则应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若某公民对政府关于其房屋的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应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与应用:虽然此条款主要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涉及对被征收人或相关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且被征收人或相关人员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则可依据此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3)其他管辖原则

1. 专属管辖:

某些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如海关处理的案件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与应用:在征地拆迁诉讼中,若案件涉及重大复杂问题或属于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可能由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或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与应用:在征地拆迁诉讼中,若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如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后,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3.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当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且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移送。

对于有管辖权但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由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解释与应用:在征地拆迁诉讼中,若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存在管辖权争议或处理特殊复杂案件的需要,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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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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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于12月14日才支付给安吉县孝源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前期工作未完成,征收流程并未结束,安吉县政府无权申请征收土地,安吉经开区管委会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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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确定,法院认为应当考量以下因素:

已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的,参照已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

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全面考虑征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在同等情况下应当遵循相同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体现征收的公平公正;

赔偿应体现对违法征收行为的惩戒,在未批先征的情形下,已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的,综合考虑占地行为发生至征地批复作出期间原告不能用地的损失及征地批复作出至赔偿款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等因素,酌情上浮赔偿金额;

同时,根据损益相抵原则,赔偿和补偿不应重复,对于已经通过补偿方式获得相应救济的,应予扣除,不应在赔偿中重复支持,关于二审法院酌定上浮计算赔偿数额的作法,一方面考虑到填平补齐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害,最大程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政府违法征收行为的一定惩戒;

同时,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在同等情况下应当遵循相同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体现征收的公平公正;

此外,该部分判决赔偿款项17416元,桐梓县人民政府已经在判决生效后实际支付给了再审申请人,双方对此表示认可。

杨某某与屈某、周某某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杨某某、周某某、屈某诉称,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收到原告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递交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及证据后,法定时间内没有履某某的行为违法;

2.依法责令被告履行原告向其递交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中的三项请求事项的法定职责;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聘请律师支出的法律服务费。2.证明原告向被告递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一是请求被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被告的法定职责,依法确认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在1998年期间直接将国有控股企业“达拉特旗响沙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划拨土地20883.34平方米及其土地上6289.55平方米建筑,无偿变更至周某某某个人所有的“达拉特旗响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行为非法,二是请求被告依法撤销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达)国用(1998)字第0097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其他事项。责令被告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杨某某、周某某、屈某提出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处理,确认被告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地拆迁诉讼的法律规定,涉及征地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定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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