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集体加油站不可以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与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该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相关程序。这表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划和审批要求,且主要用于兴办企业或特定形式的合作。
2)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与用途1. 土地性质: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其使用受到严格的规划和用途管制。
2. 常规用途:集体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通常不符合商业经营性项目的常规使用范围。
3. 加油站性质:加油站属于商业经营性项目,且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其建设需符合特定的规划和审批要求。
3)加油站建设的特殊要求与审批流程1. 特殊要求:加油站的建设需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确保安全、环保等标准得到满足。
2. 审批流程:建设加油站需经过商务、规划、消防、安全监管、环保等多个部门的严格审批。这一流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来说,可能因其产权性质和用途的特殊性而难以满足。
4)特殊情况与政策支持的可能性1. 土地征收与转用: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合法的土地征收、转用等程序,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从而满足加油站建设的条件。
2. 特殊地区与政策:部分地区可能根据地方政策允许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加油站,但这通常需符合特定的条件和规划要求。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仍需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规划要求,且不一定适用于加油站建设。
集体加油站不可以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在考虑建设加油站时,应首先了解当地的土地政策、规划要求和审批流程,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合规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徐家麦岛社区居委会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8327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判决支持徐家麦岛社区居委会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3、由徐某某志、中石化青岛分公司、中石化公司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案涉加油站系徐家麦岛社区居委会所有,徐某某志、亚麦实业公司均无权处分。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谈到:
“涉案加油站原始性质为集体资产,但经过股份合作制改制,已转让给徐某某志,并经亚麦实业公司确认。”但案涉加油站从未进行过股份制改制。亚麦实业公司作为徐家麦岛社区居委会设立的集体企业之一,与加油站并无隶属关系,亚麦实业公司无权处分加油站资产。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亚麦实业公司擅自与徐某某志签订《加油站转让合同》,违法将加油站转让给徐某某志。徐某某志系徐家麦岛社区居委会任命的经理,在徐家麦岛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只享有加油站的经营管理权,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擅自与原青岛市石油总公司签订《加油站转让合同》,将加油站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青岛市石油总公司。案涉《加油站转让合同》均违反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非现行法,应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是否无效。(一)2000年11月8日签订的《加油站转让合同》无效。2000年11月8日,第三人亚麦实业公司擅自与徐某某志签订《加油站转让合同》,将加油站转让给徐某某志,该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第一,亚麦实业公司、案涉加油站均系徐家麦岛社区居委会的下属企业,二者之间并无隶属关系,第三人亚麦实业公司无权处分案涉加油站。第二,加油站是村民集体出资设立并享有权利的经济组织,根据1998年11月04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山东省实施\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u003e办法》(1992年5月10日生效,2001年1月1日失效)第六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民大会的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1990年修订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该合同违反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2000年12月26日签订的《加油站转让合同》无效。2000年12月26日,徐某某志擅自与原青岛市石油总公司(现中石化青岛分公司)签订《加油站转让合同》,将加油站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青岛市石油总公司。根据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形是指依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过批准取得其所使用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该乡镇企业和公益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经过法定程序,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上述情形之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本案中,该加油站转让合同违反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1990年修订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的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1990年修订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均系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大连顺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泡崖乡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223号】中认为:
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的履行动摇的是国家的土地管理这一根本制度。综上所述,徐家麦岛社区居委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案涉《加油站转让合同》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纠正。徐家麦岛社区居委会补充事实与理由:
针对亚麦实业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到某些违法违纪行为并且该事宜现正在胶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已经涉嫌犯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730元,由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徐家麦岛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黄某某、梁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依法确认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请依法判令排除被告在原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建房时的妨害;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藤县××镇××村××组全组共28户,每户都有预留用地位于峡口九组的山傍(地名),藤州镇东胜村峡口九组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分配给原告作个人建房使用,这是峡口九组依照法律规定及集体讨论把预留建设用地在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中所作出的决定,这有2020年6月3日《峡口九组农机交通城征地数据汇总表》可以证实,这也符合《广西梧州市藤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用地(包括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生产生活预留用地,简称留用地),是指征收集体土地后,另行安排给被征地村民集体作为征地安置补助的实物安置形式,由该村民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国有建设用地。藤县××镇××村××组分配给原梁某某承包户的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份额归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享有,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群应立即停止实施妨碍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管理、使用上述判项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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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建加油站吗,集体建设用地上能建加油站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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