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办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法律分析能力强,服务态度及办案水平,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一户二宅的确权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分别确权如果一处宅基地上住了两户,那么这两户可以共同协商,确定各自的宅基地面积。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之后,可以将各自确定的面积分别确权在自己的名下。
2)待纠纷解决后确权如果双方对于各自的宅基地面积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此时就属于民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应先暂停确权工作,待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3)一户确权,另一户放弃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在一宅两户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协商由其中一户对现有宅基地进行确权,而另一户则放弃确权。确权的那一户可以给放弃确权的那一户适当的补偿。
如果是基于转让、赠予等方式合法取得的两处宅基地,即使是一户多宅,也应当允许进行土地确权,这是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擅自随意建造房屋而形成的一户多宅,那么对于非法占有的部分,应依法予以没收。
一户二宅的确权处理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既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要考虑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情况。
一宅两户确权几个证具体如下:
1、如果农民的一户多宅是基于转让、赠予的,即使是一户多宅也是要允许 土地确权 的。这是农民的合法权益;
2、如果是农民非法占用村 集体土地 ,擅自随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户多宅,对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没收。具体没收过程中有没有补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3、 宅基地使用权 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一宅两户处理方法:
1、退出补偿。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而且还能够获得国家的补偿;
2、拆除处理。如果建了新房,但是没有将以前的老房子给拆除的、以强制或是欺骗手段占有宅基地建房的、依法继承但是在后期却并未经批准新建或是改建的这些房子都会被进行拆除处理;
3、缴纳税费。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试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户不想拆除多余的房屋,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税费进行有偿使用;
4、退还给村集体。也可以主动将超出的宅基地面积退还给本村集体或者是将多出来的宅基地再转让给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们。综上所述,一宅两户的确权是:
因继承、受赠房屋得到两处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对房屋登记发证;
通过违法方式取得两处宅基地的政府有权无条件收回多余的宅基地,对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同时可以对户主处以罚款。【法律依据】: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 房屋所有权 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1、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3、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提出申请,不得另行分户。4、农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单独申请分户,其中父母应随一方子女,不得单独分户。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6、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为儿子)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第二宅。7、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需要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8、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以村庄规划布局为准,但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25_,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40_。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法律分析:
一宅两户的确权是:
因继承、受赠房屋得到两处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对房屋登记发证;
通过违法方式取得两处宅基地的政府有权无条件收回多余的宅基地,对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同时可以对户主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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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一户两宅怎么确权登记,一户二宅确权方法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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