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攻行政复议诉讼,主要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调解、不动产确权、土地征收及拆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为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提供涉行政证据收集、处理等法律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日常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在原有的宅基地拆旧建新后,办理房产证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确保拆旧建新的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居住条件。
2)申请危房拆建持鉴定书向所在地的规划部门申请危房拆建,确保拆旧建新的行为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3)办理修建审批手续依法办理相应的修建审批手续。这可能涉及到向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特别是如果涉及到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还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申请变更登记房屋建成后,需要持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文件,向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这一步是确保新建的房屋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并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5)领取新的房产证经过上述步骤,一旦变更登记完成,产权人就可以领取新的房产证,该证是产权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证明。
请注意,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手续合法、齐全。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遇到困难,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
如果是60岁以上的老人在原有的宅基地拆旧建新,也需要按照上述步骤办理房产证。年龄因素并不会影响房产证的办理流程,但需要确保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在原有的宅基地拆旧建新。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人们不但希望“有的住”,更希望“住得好”。但现在,在农村修房建房是一件很严肃的事,并不是你想建就能建,想在哪里建就在哪里建,而是只有申请宅基地后,才能建房。但是,大多数农户对很多政策掌握不到位,或者信息的不清晰,翻盖房屋时就会遇到许多问题和不必要的麻烦,拖慢建房的进程。农村宅基地拆旧建新审批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领取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在原有老宅基地上建房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
3、当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将对拆旧建新建房户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
5、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政府审批;
6、县政府审批之后,相关部门下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房;
7、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经本村民小组2/3以上村民签字同意的申请书,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呈报表等。条件:
1、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建房拆旧建新也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即在原有宅基地上拆除旧房屋,再新建。2、符合乡村的总体规划农村建房拆旧建新也要符合乡村的总体规划,经过正规的审批流程,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没有翻新记录的农村房子会牵扯到许多问题,家族越大问题就越多,但也不能避免房子质量不会出现问题,因此在原则上宅基地上的每套房屋都允许翻建一次,如果你还没有翻建过,大家还是可以申请的。4、有合法翻建手续的国家为了更好的管理宅基地建设,实行了统一的政策规范,所有重建或者翻建的房子,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否则绝不允许私自翻建房屋,所以只有拿到审批手续,房子才可安全翻建。5、经过当地管理部门同意的由于全国土地管理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房子只有经过当地管理部门的同意,才允许申请重建,否则会有被拆迁的风险。6、补贴农村拆旧建新,如果旧房属于C级或D级危房,而建房户属于农村的困难群众,在进行拆旧建新时还可以申请相应的补贴。综上所诉,村民拆旧建新需要到村委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及四邻协议书,填写完毕后到街道农村办公室进行宅基地一户一宅初审,然后到街道房建办办理拆旧建新手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获得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因此,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也是属于土地使用权证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桑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某某等四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隋某某在桑某某名下的宅基地上翻建被拆迁房产,翻建后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拆迁房产应认定为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共同共有”,无事实基础,与法律规定相悖。1.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为涉案拆迁宅基地为桑某某单独所有,有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档案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证明,案涉宅基地权利人为桑某某,面积为328.05m2,标注的四至为东邻孙金玲;
西邻公共胡同;
南邻空地;
北邻孙金斗。2.桑某某宅基地翻建房屋时,尚在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存在遗赠扶养关系期间,作为扶养人在桑某某翻建房屋时付出劳动符合情理,但一审法院因张某某、隋某某参与翻建房屋就认定翻建的房屋为共有无任何法律依据,违背基本的社会认知。3.桑某某宅基地翻建房屋发生在1993年,工人、材料费用极低,而桑某某将自己宅基地南半部分宽11.63米、长7.5米的宅基地转让给王某某,转让价款33000元支付至隋某某银行账户,该笔款项大大超出翻建房屋花费,足以支付因翻建房屋的对外负债。另外1995年6月,桑某某出卖2分新宅基地所得的10000元及房屋翻建后的租金所得约6万余元某某由张某某、隋某某掌控使用。4.退一步讲,即便翻建房屋使用的是张某某、隋某某的资金,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之间存在的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涉案宅基地及房屋物权与张某某、隋某某无关。5.2019年12月23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谷庄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进一步证实了桑某某作为谷庄村村民,在谷庄村享有宅基地及房屋,并由此享有的相应拆迁补偿权益即置换了位于中华御苑小区的三套楼房。因此,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在拆迁前的物权归属于桑某某单独所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亦应归属于桑某某单独所有。一审法院认定“桑某某与张某某、隋某某共同生活近30年,张某某、隋某某已履行绝大部分的扶养义务……桑某某分得涉案拆迁权益的三分之一为宜”,该事实认定错误,无法律依据。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法院本该围绕上诉人桑某某的诉求,确认涉案财产是否归属于桑某某所有,而不是进行财产分割,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没有分割财产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对于张某某、隋某某是否对桑某某尽到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关系是否解除、即便尽到扶养义务在双方的遗赠扶养关系解除时是否应向扶养人支付补偿费、支付多少都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即便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张某某、隋某某有可能得到桑某某财产的基础是对桑某某尽完生养死葬的义务,在桑某某去世后,获得桑某某名下财产,而不是在桑某某在世时即侵吞财产,使桑某某老无所居,连最基本的居住权都得不到保障。一审法院依此分割桑某某的财产更无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被上诉人张某某、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四人侵占桑某某财产的意图明显,且已具体实施,应得到法律的制止与打击。2012年3月谷庄村准备拆迁时,张某某将桑某某送至其指定监护人桑某某处居住。2012年6月,被上诉人张某某等四人持《遗赠扶养协议》,借处理桑某某拆迁补偿事宜之便,竟然以自己名义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货币补偿协议》、《工程补偿结算表》等拆迁手续,将基于桑某某所有的宅基地及房产置换的中华御苑小区的3套房产分别登记在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名下;
桑某某应得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树木移植费等拆迁补偿计96377.7元由四被上诉人据为己有。并且将本应由桑某某居住的房屋低价转卖给案外人刘某某。以上种种,均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一家恶意侵占桑某某的财产。对被上诉人侵占的桑某某财产,应确认归属于桑某某所有,被上诉人四人应承担返还责任。桑某某应得拆迁补偿权益为:
1.中华御苑小区5号楼3单元333室,68.15m2,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
鲁(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2号);
2.中华御苑小区7号楼2单元231室92.65m2,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
鲁(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8号);
3.中华御苑小区5号楼1单元121室68.15m2,原登记在张某某、张某某名下现已变卖给案外人刘某某(鲁(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4号),该房屋在桑某某起诉时市场价约887221.9元(计算方式为:
参考起诉时该小区房屋均价每平方米13026元,房屋面积为68.15m2,得出房屋价格为887721.9元);
4.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树木移植费等拆迁补偿计96377.7元。根据《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因此,对于桑某某请求将基于本人财产获得的以上拆迁补偿权益确认为其所有应得到法院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桑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上诉请求:
维持(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撤销(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依法改判四被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被上诉人任何款项或发回重审;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桑某某已系百岁老人,与张某某、隋某某共同生活近30年,张某某、隋某某已履行绝大部分的抚养义务,且《遗赠抚养协议》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分家析产”,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还直接以判决的方式否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向上诉人张某某、张某某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效力,也变相的改变(2020)鲁1502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2021)鲁15民终2678号民事判决结果。一审案件受理费68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1元,均由上诉人桑某某负担,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
蒋某某、廖某某所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纠纷案件,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南宁市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同编号:
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2017]100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三方协议书(合同编号:
北湖北路4号项目三方协议048号,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书”)回建项下的权利义务归原告单独享有;
判令依据房屋补偿协议书及三方协议书回建的位于南宁市大唐天城三期3号楼21层2102号房(建筑面积95.35平方米,房屋价值约为668975.6元,以下简称“2102号房”)产权所有权人为原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28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处理,位于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205号房”)归被告所有,位于南宁市(以下简称“202号房”)归原告所有,被告需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编号为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2017]100号的《南宁市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按建筑面积1:
1.3产权调换)》和编号为北湖北路4号项目三方协议048号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4号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三方协议书(建筑面积1:1.3)》的权利、义务归原告蒋某某一人享有和承担,案件受理费52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蒋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廖某某负担。
高某某、陈某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高某某、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
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涉案房屋无证但按1个标准宅基地单位拆迁补偿是高某某、陈某某4等与臧家村村委会协商一致的结果,与被上诉人无关。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房屋一处,由陈某某5、陈某某6、陈某某7、陈某某8各获得1/10份额,由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各获得1/100份额,由高某某获得56/100份额,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房屋一处,由陈某某5、陈某某6、陈某某7、陈某某8各获得1/10份额,由陈某某1、陈某某2、陈某某3、陈某某4各获得1/100份额,由高某某获得56/10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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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旧房拆了重建怎么办理房产证,宅基地房产证怎么办理
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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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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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