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房屋拆迁新政策,阳春市 农村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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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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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阳春市房屋拆迁新政策,阳春市 农村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怎么收费

一、阳春市 农村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怎么收费

阳春市农村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的收费标准,通常遵循一定的阶梯式计费原则。具体而言:

一、对于“一户一宅”的情况,超出限定面积的部分会按照不同的区间进行收费。例如,超出限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可能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20-70平方米的部分,可能会按照每年3元平方米的标准收费;70-120平方米的部分,则可能提升至每年6元平方米;以此类推,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标准可能相应提高3元平方米。

二、若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那么多出的宅基地部分,将按照实际占地面积,以每年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通过继承方式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以每年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费;而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则可能按照每年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宅基地超占费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总的来说,阳春市农村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的收费标准是依据宅基地超出的面积以及具体的占用情况来确定的,旨在规范宅基地的使用秩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农村宅基地超出面积怎么办

乡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下列准则收取。

(一)“一户一宅”超限定面积部分,按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

对超出限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超出限定面积2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下同)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计量;

70-1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6元平方米计量;

平方米部分,按每年9元平方米计量。

依此类推,超出限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准则提高3元平方米。

(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通过继承方式在乡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

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0元平方米准则收取。

补充:

1、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居民需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面积标准。

2、农村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档次标准,是根据人数进行确认的。

一户2-3人其建房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75平,一户4-5人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一户6人及以上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这样一进行折算,那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在20-35平左右,但人数若是增多,其人均面积就会减少。

3、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据悉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在山区利用荒山或者是荒坡进行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

其人均宅基地面积相应的也会提高一点。

4、若是实施旧村改造,移民下山等工作,其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以上的家庭,可以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那么其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也说有所提高。

5、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差异,如北京近郊区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区域不得超过0.3亩;湖南地区城市和县城近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湖区和平原不得超过200平,山地丘陵地区不得超过230平,河北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233平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超出面积的收费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该怎么处理1、农村宅基地超面积一般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处理:

(1)宅田相抵政策。

宅基地多占了,那么就用耕地来弥补,保持总量的平衡;

(2)另外还可以采取缴费补偿的方式继续使用宅基地,在和村集体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上级部门批准;

(3)村民自治协商原则。

由村集体共同商定,决定处理方案,然后上报上级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农村在基地不可以继承。

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其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如果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但是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比如继承的子女在农村已经另立门户,已经有了宅基地,基于“一户一宅”的原则,父母的宅基地就不能再继承。

四、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超过面积需要缴费。

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超面积宅基地四大处理方式:

1、遵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集体成员共同商议决定如何处理。

2、宅基地超面积的部分,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

其实也就是超占宅基地的面积要缴费。

3、实行宅田挂钩制度。

说白了就是超占了宅基地的,可以少给承包地,保持总量平衡。

4、结合当地人口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合理确定各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做到宅基地面积标准与农民需求相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宅基地超面积是不是必须交费

法律分析:

超过面积需要缴费。

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超面积宅基地四大处理方式:

1、遵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集体成员共同商议决定如何处理。

2、宅基地超面积的部分,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

其实也就是超占宅基地的面积要缴费。

3、实行宅田挂钩制度。

说白了就是超占了宅基地的,可以少给承包地,保持总量平衡。

4、结合当地人口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合理确定各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做到宅基地面积标准与农民需求相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六、农村宅基地超面积罚款标准

乡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下列准则收取。

(一)“一户一宅”超限定面积部分,按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

对超出限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超出限定面积2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下同)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计量;

70-1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6元平方米计量;

平方米部分,按每年9元平方米计量。

依此类推,超出限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准则提高3元平方米。

(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通过继承方式在乡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

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0元平方米准则收取。

补充:

1、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居民需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面积标准。

2、农村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档次标准,是根据人数进行确认的。

一户2-3人其建房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75平,一户4-5人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一户6人及以上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这样一进行折算,那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在20-35平左右,但人数若是增多,其人均面积就会减少。

3、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据悉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在山区利用荒山或者是荒坡进行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

其人均宅基地面积相应的也会提高一点。

4、若是实施旧村改造,移民下山等工作,其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以上的家庭,可以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那么其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也说有所提高。

5、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差异,如北京近郊区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区域不得超过0.3亩;湖南地区城市和县城近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湖区和平原不得超过200平,山地丘陵地区不得超过230平,河北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233平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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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阳春市房屋拆迁新政策,宅基地超面积是不是必须交费

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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