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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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未对行政允诺的具体内涵做出界定,行政允诺的法律规则尚处于缺位状态。

“发展靠投入,投入靠项目,项目靠招商。”长期以来,招商引资一直是地方政府推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在竞争日趋激烈以及法律环境日益复杂的当下,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制定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运行以及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产生阻碍。

在此背景下,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集体合照

现场图片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薛刚凌,原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新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伟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党委书记杨学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袁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瑶等40余位专家学者、在明律师、媒体朋友受邀参加了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以“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为焦点话题,参会嘉宾结合行政允诺类典型案例,就行政允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以及行政允诺对违法建筑认定的影响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近年来行政允诺类案件增多

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提出了行政允诺的概念,将行政允诺列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案件的案由之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也提及了行政允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袁钢

近年来,有关行政允诺的案件正在逐渐增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袁钢以行政允诺为案由,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了自2004年有关行政允诺的案件共有534件,其中,最高法作出判决的就有 13件。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在明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未对行政允诺的具体内涵做出界定。”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表示,目前囿于行政允诺的法律规则尚处于缺位状态。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 薛刚凌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薛刚凌对行政允诺案件逐渐增多的原因做了详细的解释。她认为,随着行政任务和目的的变迁,除了传统秩序行政的职能外,行政主体的职能拓展到了给付行政等更多面向,行政管理方式也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也正因此,以行政允诺、行政奖励等方式存在的行政允诺才逐渐进入群众的视野。

但由于原有的行政法律、法规所覆盖的范围有限,无法限制政府部门目前的一些行为,因而才会导致大量案件的产生。未来,想要更好地减少或者更好地处理行政允诺的相关案件,政府机构或者行政主体应积极改变自身职能,争取从“管理者”逐渐转变为“服务者”。

行政允诺案件缺乏司法审查标准

那么,何为行政允诺?行政允诺如何界定?

原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新生

原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新生表示,目前关于行政允诺的概念虽有很多,但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在司法审判中,概念越清晰越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定性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对行政允诺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将有助于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健全,从而给行政允诺案件确立司法审查的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郎佩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对行政允诺的具体概念进行了阐述。她表示,行政允诺是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做出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期待行政相对人做出相应的行为,并保证给予利益回报。

郎佩娟称,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行政允诺大概有以下三个特点:(一)行政允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行政允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二)行政允诺的目的是履行行政职能或完成特定事项;(三)行政允诺是行政机关单方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某种利益承诺,相对人做出相应行为后,行政机关履行允诺义务就是实现兑现允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杨伟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伟东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介绍了行政允诺的具体表现形式。他认为,从广义上来看,凡是政府做出的承诺都可以叫做政府允诺,比如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合同等。从狭义角度来看,最典型的行政允诺是招商引资与悬赏广告。比如,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一系列协商和会议内容、建设批文等。

行政允诺案件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目前,有关行政允诺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以合法行政、诚实信用、信赖利益保护等行政法基本原则为落脚点,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重点审查的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允诺是否合法、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行政允诺设定的条件、行政主体是否适当履行允诺内容、履行允诺事项是否现实可能等。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党委书记 杨学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莫于川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党委书记杨学志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认为,行政允诺是行政协议中的一种特别形态。随着现代行政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像行政允诺这样的新型行政活动方式将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与之相关的行政争议也会不断增多。

想要有效地应对这类新型行政争议纠纷,行政主体需要遵守法定义务,同时当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做出符合行政允诺事项的行为时,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即成立具体的行政允诺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还应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应地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田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瑶表示,从本质来看,诚实守信是行政允诺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只有政府诚信施政,带头履行即使是对其不利的行政允诺、行政契约和会议纪要,才能取得“城门立木”的效果,才能更快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协议项下的信赖利益,不仅需要司法权的监督,更仰赖于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依法履约。由此一来,才能在行政协议履行的前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若行政行为随意变动,就会导致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下降,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与矛盾。因此,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为了防止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出尔反尔的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事件的发生。

此次研讨会对招商引资背景下如何判定行政允诺及如何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度的解读与剖析,为行政机关今后如何履行行政协议提供了指引,并将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所产生的矛盾,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合同权利起到启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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