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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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二十大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这些极为重要的论述,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密切相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密切关注党和国家动态,心系农民关心的问题,发起了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在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解志勇教授;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肖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李蕊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蔡乐谓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允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吴昭军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冬阳老师以及各位线上线下参与会议的职业律师及媒体代表等。

【与会专家与律师合影】

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念平律师主持,杨在明主任发表致辞,充分表达了,在司法实践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农村办案实务中非常重要的问题,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还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收益分配,集体资产的处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都涉及到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但很尴尬的现实是,关于如何认定,现行法中尚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律师实务带来了很大难题。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念平律师】

与会内容主要围绕四个议题展开,专家学者及参会律师们积极参与了研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否属于村民自治

肖鹏教授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复合判定方式作为目前比较认可的资格判定,可以预见会被写入正在研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但如何确定特殊情况下的资格认定会是立法和实践难点,村民自治应是有前提的自治,救济途径也是要有完善的体系。差异化的现实存在不可避免,但应对差异化,应有更高部门指导与监督的存在。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 肖鹏】

解志勇教授认为,资格成员认定目前虽然属于集体组织自治范畴,但目前的实例中基本可以归纳为政府指导监督,且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可以推翻自治下的资格认定问题。这点并非是依据法律而是地方法院的自主裁量权决定的。各地不同的裁判策略也会导致结果的不同,因此在案件代理的过程中研习各地方案例确定各地的裁判习惯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 解志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的救济路径

李蕊教授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真知灼见。首先从政策环境上分析,农业部2020年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其实已经为这个问题提供了部分依据,自治是认可的,但要与村委会的自治相区分。村委会出具的资格认定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在没有集体组织授权的基础上律师可以以此为切入点提出质疑,救济途径也就显得有迹可循。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切入会没有任何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李蕊】

张冬阳教授表示救济途径目前多数观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当中,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且在2018年新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当中也明确规定了不服集体组织或村委会决议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对于集体组织也是有法可依的。地方法院如果认可部分集体组织村民大会决议,而出现不予受理的情况,是可以提出质疑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 张冬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

蔡乐谓副教授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向依然是民事化,这种风向也决定了集体成员的身份资格要跟户籍脱钩,且户籍的迁入者要不要具有具体的成员资格要视情而定,给予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自治,比如增加限制条件,满足什么条件就可以获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且经过集体同意,可以吸纳任何人加入这个集体,不过要作为有偿加入,这样在涉及之后利益分配的问题上会有法律认可的前提可依。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蔡乐渭】

吴昭军老师表示,虽然集体组织自治这个问题得到广泛共识,但主要难点还是在于标准的严重分歧,并分别从产权逻辑、团体自治逻辑和社会保障逻辑三个层面予以分享,同时表达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要义:以进行农业生产为主,在这个层面判断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同时对宅基地制度改革与成员认定方式做融合,给予了行之科学有效的判定方式,供律师参考。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吴昭军】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裁判差异

王允副教授认为,相关认定产生分歧时无论是采用行政法相关还是民法相关,在有分歧的基础上,律师可以自由选择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式。两个路径均有法可依,同时在判定成员资格的程序上,可以作为切入点,来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条件。差异性可能会长期持续的基础上,首要条件是立法的统一,但同样要尊重地方的差异性,这也更符合国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 马允】

研讨过程中,众多参会律师也提出了自己在实务过程中的困惑和难点,专家们也都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研讨会现场】

杨在明主任高度评价了本次研讨会的价值和意义,无论是对法理探讨还是律师实务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对当下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问题给予了充足的阐释和剖析。

“本次交流研讨十分深入,期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之日,能够全面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问题,给农民朋友们一个崭新的未来。让农村真正成为下一个经济时代最具价值的希望沃土。”杨在明主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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