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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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行政复议法》的施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诸多新问题、新现象、新思考也逐渐涌现,围绕司法实践及社会影响的讨论成为行业的焦点。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在明律所主任杨在明、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韩春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乐渭、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子晨,及线上线下共百余名在明律师参加了此次论坛研讨。
“在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的落差中,我们会发现立法的缺陷,我们也有义务向行业、向社会反映我们对立法的思考与建议。我们认为这是学法人的最高境界,也是对社会贡献最高的表示形式之一。”杨在明主任说。
会议伊始,杨念平律师代表在明律所发表致辞。她表示,在明律所非常重视行政理论,自2012年成立以来,已举办了14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希望能与在座的各位专家、行业同仁进一步打通司法理论与实务壁垒,积极推动行政法治建设。
新的《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作为立法目的,这是法的进步。但目的实现的路上,还有许许多多的实践难题亟待解决。
例如,司法实践中,直接由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的情况比较少见。如何更大化的发挥变更决定在实务中的应用,实质化解相关的行政争议,是一个现实难题。
对此,湛中乐教授认为,主渠道的发挥作用,绝不是只看复议的决定,所谓的复议变更决定,还应该把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调解与和解发挥到极致,在尊重当事人自愿和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让和解和调解的形式在复议过程中得以更好地运用。
王万华教授指出,新法把行政争议化解的结构从法律层面作了变更,从司法为中心往行政为中心转换,这是规范层面的转换,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复议一直是一个边缘性的机制存在,没有太大的存在感。能不能兜得住主渠道定位,需要拭目以待。
蔡乐渭副教授则认为,立法改进程度及实施有效性两个方面将直接影响新法效果,有关变更决定,只是一系列制度、环节里的一个,而推进变更决定的制度、地位,跟特定案件实质争议的解决,并不能等量齐观。
想要避免实质性争议的化解成为空谈,还需要聚焦实际的业务领域。研讨会上,会议主持人李群杰律师表达了2个实务困扰,即“法律修订后,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是否有强制执行的程序”和“在复议阶段和诉讼阶段,被申请人和被告还能否提交新证据”。
关于“法律修订后,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是否有强制执行的程序”的问题,孔祥稳副教授认为,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政府,有保障执行的义务,所以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或对于被申请人的履行率进行考核;对于上级机关是否有督促和监督作出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也要设定相应的机制,短期看来是成本较低的一个办法。
关于“在复议阶段和诉讼阶段,被申请人和被告还能否提交新证据”的问题,杨在明主任介绍说,复议阶段作为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基于复议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变更决定后独立调查取得的新证据,3种不同的证据范畴和不同法院的审查态度,给律师办案带来了困扰。
针对上述问题,王万华教授表示,不应再接受复议阶段没有形成的证据,对于事实认定会有直接影响的证据,其实冲击了合法性要素。
在复议决定履行与救济困境、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的议题环节上,与会专家和在明律师进行了细致沟通。
王子晨讲师对司法救济的时效和途径较为担忧,在复议决定履行方面,他建议让法院做合法性审查,这样有利于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减小实务中就复议争议涉及的阻力。
会上,黄晓丽律师也提出了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中的一个困惑,即针对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行为,是复议前置还是提起赔偿诉讼?对此,王万华教授指出,未履行法定职责在理论上的构成要件存在争议,实务整体集中在不依法履职、不完全履职、履职不当和拖延履职这四种情形上,具体复议机关如何把握还需观察,她认为,未作出赔偿义务决定符合消极不作为的情况,这一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认同。
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看似完善的制度层面设计,在司法实务中却遇到各类繁复的难题,更需要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互动和沟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晴雨表的法律服务行业也在持续深化,对征拆等行政法领域的影响也越发突出。自2016年以来,在明律所打造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并依托该平台,积极与业内一流学者、资深法官及律师进行深入研讨和剖析,探索律师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全面提升律师行业的专业素质与专业水平,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未来,在明律所还将持续以征拆业务为实践田,深耕行政法领域,创造更大的行业示范效应,助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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